詳解《地圖管理條例》:支援産業發展 保障資訊安全
- 發佈時間:2015-12-15 07: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地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佈,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熱點問題接受了《經濟日報》記者採訪。
實現數據開放共用
近年來,我國地理資訊産業總産值穩步增長,“十二五”期間,産值年均增速超過20%。據測算,2015年地理資訊産業總産值可達到3600億元,增長率約22%。同時,地理資訊産業佈局日益優化,空間集聚趨勢更加顯著,上市企業發展實力強勁,企業兼併重組頻頻發生。
為進一步豐富地圖産品、促進地理資訊産業發展、提高服務水準,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條例》明確,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産品,支援地理資訊科學技術創新和産業發展,加快地理資訊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資訊深層次應用,鼓勵和支援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資訊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資訊資源共建共用機制,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同時,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資訊數據,通過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實現地理資訊數據開放共用。
據介紹,現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1995年發佈,20年來,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等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比如,原來各部門所屬、主要從事專題地圖編制工作的測繪隊伍已與部門脫鉤,變為市場主體,出版社也轉企改制。手機地圖、三維地圖、街景地圖等層出不窮。同時,近年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個人資訊的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等等。
制定《條例》就是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推進地理資訊規範監管和廣泛應用,促進地理資訊産業健康發展。
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條例》明確編制標準,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式保障地理資訊安全。”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條例》主要規定了地圖的審核範圍、送審主體、送審應當提交的材料、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職責、審核時限、審核內容和程式等。
《條例》明確,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地圖應當即送即審。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該負責人指出,在地圖編制方面,《條例》不僅規定了地圖編制主體、標準和要求,而且對公益性地圖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並定期更新。
其中,《條例》規定,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執行地圖編制標準,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使用依法公佈的重要地理資訊數據,不得在地圖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內容。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根據《條例》,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主要有五類,分別涉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屬於國家秘密;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此外,《條例》明確,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資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收集、使用用戶資訊須經用戶同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專設一章,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基本制度,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這位負責人指出,《條例》主要規定了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用戶資訊保護制度、違法資訊監管及核查備案制度,並且重點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提出相關要求。這主要包括: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資訊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取得測繪資質;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國境內,並制定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收集、使用用戶資訊須經用戶同意,不得洩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資訊;發現傳輸的地圖資訊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地圖新增內容加強核查校對,並向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