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巴黎協定》為全球氣候治理“建章立制”
- 發佈時間:2015-12-13 15:43:1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巴黎12月13日電(記者唐志強 張雪飛)巴黎氣候變化大會12日晚通過《巴黎協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建章立制”。多位專家認為,這份協定標誌著全球氣候治理模式的改變,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對中國低碳轉型、可持續發展也將發揮推動作用。
《巴黎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準升高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併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全球將儘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
在協定下,各方將以“國家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從2023年開始,每5年盤點一次全球行動總體進展,以幫助各國提高力度,加強國際合作,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長期目標。
這表明,《巴黎協定》以各國“自下而上”的方式作為行動機制。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第二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它與第一份法律文件《京都議定書》有所不同。《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採取了“自上而下”的強制減排安排,導致部分發達國家不願接受而退出,削弱了效力。
“《巴黎協定》這麼做的好處是能得到廣泛參與,”關注全球問題科學家聯盟戰略與政策部門主管奧爾登·邁耶説。目前已有180多個國家向聯合國提交了自主貢獻文件,涉及全球95%以上的碳排放。
中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副主任鄒驥認為,《巴黎協定》確定的行動機制是一次新探索。“以往自上而下的做法,經過實踐檢驗,執行得不是太好”。他説,美國未批准《議定書》、加拿大退出《議定書》、日本拒絕加入《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這些現實要求對全球氣候治理模式重新嘗試。
鄒驥認為,在目前的政治文明和國際體系內,沒有一個足夠強大的超主權政治法律力量去強制各國採取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如果沒有這樣一種現實的力量,自上而下很難落實,”他説,“怎麼辦?我們就再試試自下而上。”
不過,“自下而上”並不意味著放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分。《巴黎協定》依舊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達國家依然要帶頭開展全經濟範圍絕對量減排,同時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援,幫助後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在自主行動的透明度等問題上,區分也有所體現。
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指出,《巴黎協定》將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進一步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鄒驥説,對中國而言,加入《巴黎協定》承擔相關履約責任,會帶來降低污染、減少極端天氣、推動産業發展、創造就業等諸多好處。其中他最看好的是,《巴黎協定》釋放出的政策信號,可以改變投資者、消費者的行為,推動中國加快向綠色低碳發展轉型。
他認為,中國要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必須創新發展路徑,能源結構、産業結構、人口素質、收入來源都需要轉變,轉變後才能保持長久持續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