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佈自貿區金改"30條" 防跨境資金大進大出
- 發佈時間:2015-12-12 07: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融支援廣東自貿區指導意見明確稱,研究區內個人以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集合投資等境外投資
■本報記者 閆立良
12月11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央行當日分別發佈的金融支援天津、福建、廣東自貿區指導意見中發現,“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成為風險監測與管理的必選項。這三個指導意見是三個自貿區深化金改的指導性文件,均為30條,但各有側重。
在“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部分,金融支援天津和福建自貿區指導意見均提出,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産品、衍生産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金融支援廣東自貿區指導意見中沒有此項內容。
對於自貿區內個人人民幣境外投資,三個金融支援自貿區指導意見均做出了規定,儘管措辭略有差別,但內容基本一致: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而金融支援廣東自貿區指導意見則更為具體:研究區內個人以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集合投資等境外投資。
在“深化外匯管理改革”部分,金融支援天津、福建、廣東自貿區指導意見均提出,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
金融支援廣東自貿區指導意見提出,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市場對接。支援區內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香港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和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援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和企業生産經營。支援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業務,募集區內人民幣資金投資香港資本市場。
“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成為三個指導意見的必選項。金融支援廣東自貿區指導意見提出,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金融支援福建自貿區指導意見強調,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加強監管,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必要時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金融支援天津自貿區指導意見則指出,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做好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