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深化以粵港澳為重點的區域金融合作
- 發佈時間:2015-12-11 12:5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11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央行今日發佈《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深化以粵港澳為重點的區域金融合作,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這些地區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意見》提出,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融資,支援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深化跨國企業集團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推動跨境交易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拓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研究區內個人以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集合投資等境外投資,辦理與移民、捐贈、遺贈和遺産相關的資産轉移業務。
《意見》還明確,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産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意見》還提出,深化以粵港澳為重點的區域金融合作。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産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支援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允許金融機構按照真實交易原則,憑收付指令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援區內個人從港澳地區借入人民幣資金,用於在區內購買不動産等支出。支援港澳地區個人在區內購買人民幣理財産品。
深化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業務合作。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支援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業務,應用於與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相符的領域,暫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産管理類産品)、衍生産品。支援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合作開展人民幣項下跨境擔保業務。
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市場對接。支援區內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香港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和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援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和企業生産經營。支援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業務,募集區內人民幣資金投資香港資本市場。支援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參與境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
支援粵港澳在自貿試驗區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援粵港澳三地機構在區內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募集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並購提供投融資服務。
擴大自貿試驗區支付服務領域、徵信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開放。支援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港澳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支援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徵信機構和分支機構。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徵信産品互認機制。改進徵信機構業務管理方式,便利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經營徵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