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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進口消費品監督抽查工作勢在必行

  • 發佈時間:2015-12-07 09: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山東檢驗檢疫局 雒書鴻 張 蕾

  近年來,隨著我國外貿增長、居民消費結構變化及消費水準的提高,我國進口消費品貿易額呈現逐年增長態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口消費品品質安全監管職責主要應由檢驗檢疫部門承擔,其主要手段是對列入《目錄》的進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對法檢《目錄》外的進口消費品實施抽查檢驗。其中,經對法檢目錄外進口抽查檢驗統計發現,法檢目錄外進口消費品不合格率較高。2014年,從第二次全國監督抽查情況看,全國共抽查進出口商品3637批次,檢出不合格1,158批次,不合格檢出率31.8%。其中,進口商品不合格檢出率35.2%,出口商品不合格檢出率23.2%。從整體看,在全部抽查商品中,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進口商品品質狀況不容樂觀。服裝、食品接觸産品和濕巾等進口消費類商品累計抽查2288批,不合格率35.4%,高出同類出口消費類商品12.1個百分點。因此,進一步加大對法檢《目錄》外商品的抽查檢驗,加強進口消費品監督抽查工作勢在必行。 進口消費品監督抽查存在的問題 目前,進口消費品的抽查檢驗主要依據《進出口商品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總局39號令)執行,實踐中存在以下問題,具體表現在: 抽查計劃問題。39號令規定的抽查計劃目前只有國抽一種,但口岸抽不到,如果在進口口岸實施抽查,目前,監督抽查均為計劃性抽查,具有一定時效性,口岸布控在特定時間段內往往抽查不到計劃抽查的進口消費品,造成計劃無法落實。 抽查地點問題。39號令規定對進口消費品的抽查可以在進口口岸、到達站或者收用貨單位進行抽查。實踐中,進口消費品進入流通領域屬於後市場監管範疇,根據質檢部門三定方案,流通領域的監管屬於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尤其是在當前減少行政對市場的干預,簡政放權,各地整合市場監管部門等一系列改革背景下,CIQ直接進入流通領域執法容易為人詬病,也與改革的精神不符。此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39號)中“批”概念是指貨物的進口批,如果在流通領域(商場)抽查,商品已經進入流通環節,面對的是銷售批或是零售包裝(無獨立批),與進口批難以相對應。因此,相對應的不合格處理對象“進口批”難以落實到位。 抽樣依據問題。進口消費品監督抽查如果在流通領域進行,目前缺乏適用的抽樣標準。在缺乏抽樣標準的情形下,所抽樣品缺乏代表性,對不合格進口消費品的處理處置僅能針對所取樣品所代表的零售批,無法溯源到進口“批”,處理處置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如果在口岸抽查,雖然有部分消費品可以參照法檢進口消費品的檢驗規程(SN規程),但畢竟仍有大量進口消費品無SN規程可用,在執法程式上存在較大漏洞。 檢測能力問題。檢驗檢疫系統實驗室主要是按照法檢商品檢測能力進行配置的,對於大量非法檢進口消費品的檢驗檢測不具備檢測能力,相關項目的檢測需要一段時間的配置。 不合格處置問題。根據39號令的規定,對不合格非法檢進口消費品的處理處置等同於按照法檢商品。即如果檢出安全、衛生、健康、環保等不合格作退運或銷毀處理,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進行技術整改,經重新檢驗合格後予以放行。實踐中,在口岸實施監督抽查的進口消費品往往難以抽到。 進口消費品監督抽查改進建議 針對以上在法檢《目錄》外進口消費品監督抽查工作發現的問題,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科學設計抽查計劃。改革抽查計劃,將年度計劃型調整為規劃型,賦予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動態抽查的權利,允許各直屬局根據轄區進口消費品種類和品質狀況動態調整抽查計劃,確保抽得到、管得住。此外,國抽計劃應充分考慮各直屬局口岸實際,如對於服裝、一次性衛生用品等進口量大的目錄外進口消費品,安排重點口岸實施抽查。 突出口岸抽查主要抽查地點。在實施口岸抽查相比于後市場抽查有以下優勢:一是“批”很明確,相應的不合格處置也可以落實到位;二是抽樣依據比較容易獲得,如有較完善的可參考的法定檢驗商品SN標準;三是監管成本較小、效率較高。 完善抽樣依據。對於在口岸監督抽查型(以落實監管到位為目的)的,建議在口岸參考同類法定檢驗商品的檢驗抽查標準(如SN標準)進行抽樣。如無可參照法檢商品SN標準情況下,統一使用《孤立批計數抽樣檢驗程式及抽樣表》(GB/T2828.2)作為抽查依據。對於風險監測型的抽查,重點在流通領域開展,其中對於具有先驗品質的情形,使用《商品品質監督抽樣檢驗 具有先驗品質資訊的情形》(GB/T 28863-2012)作為抽查依據。 推行政府採購檢測服務。鋻於目前檢驗檢疫系統實驗室對非法檢商品檢測能力不足的情況,採取政府採購檢測服務方式來開展檢測工作。檢驗檢疫制定出臺政府採購計劃,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承檢機構,由政府專項經費支援採購檢測服務。 建立部門聯動合作機制。對於進入流通領域的進口消費品品質安全的監管,建議及時修訂《流通領域進口商品監督管理辦法》(國檢監聯〔1997〕153號),建立聯合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資訊交換機制,聯合製定抽查方案,協同不合格處理處置,聯合向社會發佈抽查結果,建立完善流通領域監督抽查工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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