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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擔保機構迎來重大利好

  • 發佈時間:2015-12-04 07:29:43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郭戈)記者12月3日獲悉,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辦日前正式印發了《河南省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其中明確:當符合支援範圍的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風險後,首先由擔保機構全部代償,託管機構根據合作協議按照實際代償額的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代償補償資金將相應按照實際代償額的一定比例補償給相關擔保機構。

  “對於全省目前已通過年審的首批75家融資性擔保機構而言,這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一位業內人士表示。據了解,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是指為引導和鼓勵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國家對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後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資金。而代償特指當小微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償還貸款,由在我省依法設立、經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依擔保合同代為清償的行為。

  《辦法》中規定,代償補償資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資設立,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代償補償資金運營收益等。省財政廳、省工信委和省政府金融辦是代償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代償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並指定河南省中小企業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託管機構負責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的日常管理及運營,所支援的擔保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行業監管部門核定的銀行融資擔保業務。

  對於代償補償資金的使用範圍,《辦法》作出如下界定:一方面,特指擔保機構2015年7月1日後新增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産的10%,且不超過500萬元;另一方面,納入支援範圍的擔保項目須經託管機構認定、主管部門同意,由託管機構報工信部、財政部備案,未經報備的擔保項目不可納入代償補償範圍;此外,擔保機構須正常開展業務一年以上,且近兩年不能有任何違規失信記錄。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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