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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16隻鳥獲刑10年半”量刑重不重

  • 發佈時間:2015-12-04 00:29:33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 濤

  河南鄭州一在校大學生閆某,暑假時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16隻燕隼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12月3日中新社)。

  此案一經披露,就引發熱議,有網友質疑稱“人不如鳥”,指責當地司法系統小題大做。新浪網發起的相關民意調查顯示,超過77%的網友認為量刑過重。真的這樣嗎?

  這事還得回到法律上來。抓16隻普通的鳥,當然不會判這麼重的刑,但閆某抓的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所有類),6隻到9隻就是情節嚴重,須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隻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閆某和王某抓捕和出售了16隻燕隼,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對他們判處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量刑,根本談不上過重。

  當然,如果閆某在抓鳥時,不知道是燕隼,以為是普通的鳥,那也情有可原。但辦案檢察官指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成員,曾網上非法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為“阿穆爾隼”;被告人王某家是養鴿子的。根據這些事實,閆某應該知道他抓的是燕隼,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如有人所説,閆某可能不知道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那也不能成為其逃脫刑罰的理由。因為國家法律出臺後,就推定每個人應該學習和知道相關規定。

  有人替閆某、王某感到冤,説有些貪官貪污幾千萬、上億元,也就判處十幾年有期徒刑,他們抓了16隻鳥就判這麼重,不公平。這種偏激認識,原因在於動物保護意識淡薄,要知道,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對自然的破壞同樣是很大的,不能簡單地以腐敗分子負的刑事責任來類比。況且,即便該案在量刑上存有爭議,那也應當是修改法律而不是指責司法不公。不過,考慮到兩人是在校大學生,沒到自然保護區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後抓的燕隼幼鳥,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審此案,可以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報最高法院批准對兩人減輕處罰,以“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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