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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不是APP法律責任的“避風港”

  • 發佈時間:2015-12-04 00:29:33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敬波

  劉小姐通過手機在APP平臺訂購美睫服務導致眼角膜受損,她將O2O服務平臺的軟體公司和美甲師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APP免責聲明無效,需承擔三成補充責任(據11月29日新華社電)。

  隨著網際網路産業的發展,網路團購異軍突起,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參與,特別是手機APP平台下的“O2O”網購模式,通過線上支付與線下消費相結合,為消費者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成了當前主流的網購模式。但這種模式由於網站經營者直接參與交易,使得其與商家、消費者三者之間的關係變得複雜。有人認為,APP平臺的“O2O”經營模式,平臺與商家之間類似“合夥經營”,平臺説白了就是商家的合夥人;也有人認為,“O2O”交易模式之下的APP平臺類似于大商場中的“櫃檯出租”,平臺的身份相當於租賃人;還有人認為,APP平臺實際上就是一個“仲介機構”,平臺扮演的是居間人的身份。

  身份地位的不同,決定了法律責任的差異。由於“O2O”交易模式下APP平臺的法律責任模糊,出現糾紛時,消費者難以找到“下家”,不知該向誰求償。前幾年出現的“美團DQ團購券無效事件”,其間的“違約責任”就不了了之。有人甚至懷疑,這並非商業疏漏,而是兩者聯手搞的一次巧妙炒作。無獨有偶,京東網也曾發生過“紹興櫻花古城浪漫遊住開元名都大酒店自由行”“辛夷花、藥王谷踏青賞花行”等多款1元團購旅遊産品,引來萬餘名消費者爭相購買。而當大部分買家收到購買成功的確認,並作了充分的出遊準備之後,京東網卻以“工作人員失誤”“網頁處於測試階段”等理由單方取消了這些團購。

  筆者以為,在“O2O”經營模式中,APP平臺是“混合型平臺服務提供者”,其民事責任也應當是“混合性”的,包括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種。法律對APP平臺團購的約束,不僅要通過立法使團購交易糾紛有法可依,最主要的是,要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使其合理分擔風險,體現出“公平交易”的原則。比如“美團DQ團購券無效事件”,美團非但應當退還消費者的團購款,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就本案來説,APP平臺扮演了平臺服務提供者和商品經營者的雙重角色,所以應當承擔與兩者相適應的基本法定義務,包括商家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當然,“O2O”式的團購不同於傳統交易,具有虛擬性、安全技術要求高的特點,對於交易中的侵權行為,APP平臺有時很難預料,不能對商家施以過嚴的審查、監控義務。因此,法院判決該平臺承擔三成的補充責任。此前,也有報道稱“餓了麼”“美團外賣”“大眾點評”“淘點點”等APP外賣平臺對商家審核不嚴,致使無證餐廳在平臺上“暢通無阻”,APP平臺對於商家的審核不嚴可見一斑。

  不同運營模式下,APP平臺的法律地位不同,消費者與之對應的基本權利也不相同。因此,要通過立法,分清不同運營模式下團購APP平臺、商家、消費者的基本責任與義務,才能促進APP平臺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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