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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柏林到巴黎:全球氣候變化談判之路

  • 發佈時間:2015-11-30 10:57: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1月30日電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即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將於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舉行。

  暴風雪、洪水、高溫、霧霾、乾旱……全球各地此起彼伏的各種極端天氣,都在警示人們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憂心忡忡的人類逐漸認識到,用政治手段遏制碳排放,從而解決氣候問題,恐怕是目前最有效的措施。終於在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誕生以來,各國圍繞應對氣候變化進行了一系列談判,這些談判表面上是為了應對氣候變暖,本質上還是各國經濟利益和發展空間的角逐。

  氣候變化談判不像聯合國大會投票那樣依票數多寡通過決議,而是要獲取全體參會方的認可才能達到滿意結果。但世界如此大,各國的國情和訴求各不相同,談判面臨的困難重重。這也是每一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都備受人們關注的重要原因。

  在爭論與妥協中,全球氣候變化談判向前推進著。新華國際客戶端在此對歷次氣候變化大會取得的主要成果作一回顧。

  

  1995年4月2日,柏林氣候大會,數萬名柏林市民舉行了聲勢浩大的自行車遊行。

  1995年3月底至4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在德國柏林舉行。會議決定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就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繼續進行談判,在兩年內草擬一項對締約方有約束力的保護氣候議定書。會議通過了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履行公約的決定》,要求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盡可能開展最廣泛的合作”,以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

  1996年7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次締約方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發表聲明,呼籲各國加速談判,爭取在1997年12月前締結一項“有約束力的”的法律文件,減少2000年以後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1997年12月9日,日本京都氣候大會會場。

  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在日本京都舉行。會議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對2012年前主要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也是設定強制性減排目標的第一份國際協議。《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開始生效。根據這份議定書,從2008年到2012年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少5.2%。 1998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次締約方會議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會議決定進一步採取措施,促使上次會議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同時制定了落實議定書的工作計劃。

  

  1999年11月5日,波恩氣候大會,會場外設置的大型風力發電機。

  1999年10月底至11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五次締約方會議在德國波恩舉行。會議通過了商定《京都議定書》有關細節的時間表,但在《議定書》所確立的三個重大機制上尚未取得重大進展。

  2000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六次締約方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會議無法達成預期的協議,只得中斷會議給與會各方更多時間繼續商討談判,以爭取在復會後能夠最終達成應對全球變暖具體措施的議定書。

  

  2001年10月底至11月初,氣候大會在馬拉喀什召開。

  2001年10月底至11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次締約方會議在摩洛哥中部歷史名城馬拉喀什舉行。會議結束了“波恩政治協議”的技術性談判,從而朝著具體落實《京都議定書》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2002年10月底至11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八次締約方會議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通過了《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明確指出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正確途徑。宣言強烈呼籲那些尚未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國家批准該議定書。會議在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下,敦促發達國家履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在技術轉讓和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方面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有效的幫助。

  2003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九次締約方會議在義大利米蘭舉行。會議取得的成果十分有限,在推動《京都議定書》儘早生效並付諸實施方面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會議最後沒有發表宣言或聲明之類的最後文件,有關氣候變化領域內的技術轉讓等核心問題也推遲到下次大會繼續磋商。

  

  2004年12月,布宜諾斯艾利斯氣候大會開幕。

  2004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0次締約方會議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會議同前幾次相比成效甚微,在幾個關鍵議程上的談判進展不大,而這些議程主要涉及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而做的具體工作。其中,資金機制的談判最為艱難。

  2005年11月底至12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1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第1次會議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會議達成了40多項重要決定。對於本次大會取得的成果,大會主席、加拿大環境部長斯特凡·迪翁予以高度評價,稱之為“控制氣候變化的蒙特利爾路線圖”。“蒙特利爾路線圖”確定的實際上是條雙軌路線: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157個締約方將啟動《京都議定書》2012年後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責任談判進程,決定成立一個新的工作小組,並於2006年5月開始工作;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基礎上,189個締約方也同時就探討控制全球變暖的長期戰略展開對話,計劃將舉行一系列範圍廣泛的專題討論會,以確定應對氣候變化所必須採取的行動。

  2006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2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第2次會議在肯亞首都內羅畢舉行。這次大會取得了2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基金將用於支援發展中國傢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2007年12月15日,巴厘島氣候大會通過“巴厘島路線圖”。

  200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3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第3次會議在印度尼西亞旅遊勝地巴厘島舉行。本次大會取得了里程碑式的突破,確立了“巴厘路線圖”,為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關鍵議題確立了明確議程。“巴厘路線圖”建立了雙軌談判機制,即以《京都議定書》特設工作組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特設工作組為主進行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按照“雙軌制”要求,一方面,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要執行其規定,承諾2012年以後的大幅度量化減排指標。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和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則要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採取進一步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

  2008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4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4次締約方會議在波蘭波茲南舉行。會議總結了“巴厘路線圖”一年來的進程,正式啟動2009年氣候談判進程,同時決定啟動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適應基金。

  

  2009年10月17日,馬爾地夫召開水下內閣會議,簽署名為《來自前線的緊急呼救》決議提交哥本哈根氣候大會。

  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大會分別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決定的形式發表了《哥本哈根協議》,決定延續“巴厘路線圖”的談判進程,授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兩個工作組繼續進行談判,並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儘管《哥本哈根協議》是一項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政治協議,但它表達了各方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意願,鎖定了已達成的共識和談判取得的成果,推動談判向正確方向邁出了第一步。同時提出建立幫助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綠色氣候基金。

  2010年11月底至12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6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6次締約方會議在墨西哥海濱城市坎昆舉行。本次會議的成果體現在,一是堅持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保了2011年的談判繼續按照“巴厘路線圖”確定的雙軌方式進行;二是就適應、技術轉讓、資金和能力建設等發展中國家所關心問題的談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談判進程繼續向前,向國際社會發出了比較積極的信號。

  

  2011年11月30日,德班氣候大會,一名環保人士在彩繪橫幅。

  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7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海濱城市德班舉行。大會通過決議,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臺特設工作組,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對於綠色氣候基金,大會確定基金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金融機制的操作實體,成立基金董事會,並要求董事會儘快使基金可操作化。在德班大會期間,加拿大宣佈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此逆國際潮流之舉遭到了各國媒體、環保組織和專家的譴責。

  2012年11月底至12月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8次締約方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8次締約方大會在卡達首都多哈舉行。大會通過的決議中包括《京都議定書》修正案,從法律上確保了《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在2013年實施。此外,大會還通過了有關長期氣候資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工作組成果、德班平臺以及損失損害補償機制等方面的多項決議。從決議內容看,多哈大會收穫的成果有限。加拿大、日本、紐西蘭及俄羅斯已明確不參加《議定書》第二承諾期。

  

  2013年11月22日,華沙氣候大會,一名代表走過會場內環形的資訊詢問臺。

  2013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9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9次締約方會議在波蘭首都華沙舉行。本次會議主要取得三項成果:一是德班增強行動平臺基本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二是發達國家再次承認應出資支援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三是就損失損害補償機制問題達成初步協議,同意開啟有關談判。

  

  2014年12月,利馬氣候大會,參與者展示的彩繪燈籠上面從左至右依次寫著“和平”、“公正”、“氣候”、“團結”以及“兄弟情義”。

  2014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0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10次締約方會議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大會通過的最終決議就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協議草案的要素基本達成一致。最終決議進一步細化了2015年協議的各項要素,為各方進一步起草並提出協議草案奠定了基礎。(編輯顧德偉,新華國際客戶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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