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告
- 發佈時間:2015-11-28 07:36:07 來源:海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白破字第2-1號
本院根據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的申請於2015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破産清算一案,並於2015年11月24日指定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清算組為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破産管理人。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的債權人應在2016年1月30日前,向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破産管理人[通信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國有資産辦公室(白沙黎族自治縣財政局一樓);郵遞區號:572800;聯繫電話:0898-27721170;聯繫人:雲嶸]申報債權。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産財産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産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的債務人或者財産持有人應當向白沙黎族自治縣陶瓷廠破産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産。
本院定於2016年2月24日9時在本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室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係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提交特別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係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提交特別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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