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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調整收費須提前三月公示

  • 發佈時間:2015-11-25 13:35:12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濟南11月23日訊(記者 孟敏 實習生 楊勝男) 23日,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規定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幼兒園,可按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通知》規定,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幼兒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務外,經幼兒家長自願選擇,為在園幼兒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其中,包括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費。伙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佈收支情況。校車接送費,也堅持自願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生活,在幼兒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包括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醫療保險費用;新生入園時,由家長自願選擇,幼兒園統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實際進價收取。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有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按照幼兒園的分類等級制定收費標準;無財政撥款的其他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前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

  省級十佳幼兒園可在省級實驗、示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5%。省(部)屬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執行所在市、縣相應類別幼兒園收費標準。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辦園品質和教育部門批准的幼兒園等級等情況合理確定。其中享受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在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合同約定的最高標準內收取費用。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民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入園時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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