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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中期規劃

  • 發佈時間:2015-11-25 07:3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阿爾巴尼亞、波黑、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埃西亞、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其頓、黑山、波蘭、羅馬尼亞、塞爾維亞、斯洛伐克和斯洛維尼亞積極評價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以下簡稱“16+1合作”)取得的重要進展,認為16+1合作進一步推動了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關係發展,促進了中歐全面戰略夥伴關係全方位、均衡發展。

  17國表示,以《中歐合作2020戰略規劃》為中歐關係的指導性文件,依據《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新聞公報》《中國關於促進與中東歐國家友好合作的十二項舉措》和《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綱要》《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貝爾格萊德綱要》,制訂《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中期規劃》。

  本規劃旨在明確2015年至2020年的工作方向和重點,進一步釋放合作潛力,推動16+1合作提質增效。17國將相互尊重各自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加深對各自發展道路的理解,結合自身特點、需求和優先方向,本著平等協商、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原則,積極落實本規劃。17國將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商定其他合作方參與具體項目和活動的可能性。各國根據各自法規,歐盟成員國根據歐盟相關法規及作為成員國應遵守的政策,開展具體合作。領導人年度會晤將對規劃落實情況進行梳理總結。

  16+1合作將努力推動重要的國別和區域項目。16+1合作不替代現有雙邊合作機制或平臺,二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加快提升中國同16國關係水準和規模。16+1合作將與歐盟重大倡議和規劃對接,有效促進中歐和平、增長、改革、文明四大夥伴關係。歡迎和支援建立中歐互聯互通平臺。16+1合作將充分把握“一帶一路”建設帶來的重要契機,不斷拓展合作空間,同時為“一帶一路”建設作出更多貢獻。

  年度領導人會晤對合作發揮引領和指導作用,將制訂年度綱要,鎖定重點成果,及時解決合作進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歡迎歐盟領導人或其代表與會。

  每年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各舉辦一次16+1合作國家協調員會議。歡迎並支援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進一步提升統籌協調和資訊共用功能。建立秘書處及其成員單位與中東歐國家駐華使館季度例會機制。歡迎並讚賞中國外交部設立“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事務特別代表”。

  領域合作聯合會是16+1領域合作的支柱。充分發揮現有聯合會作用,鼓勵條件成熟時組建新的領域合作平臺。聯合會向國家協調員會議通報合作情況。

  一、經濟合作

  (一)進一步促進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雙向投資和貿易的便利化水準,力爭將投資貿易打造成16+1合作中最富活力的增長點之一。

  (二)每兩年召開一次中國—中東歐國家經貿促進部長級會議。

  (三)歡迎企業發揮積極作用,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展會、團組交流互訪等活動。

  (四)鼓勵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等新的商業業態,培育貿易新的增長點。

  (五)認識到中小企業對促進貿易投資合作的重要作用。加強中小企業政策交流溝通,研究適時舉行中國—中東歐國家中小企業政策磋商,為雙方中小企業合作牽線搭橋。

  (六)歡迎並支援位於華沙的中國—中東歐國家聯合商會、中國—中東歐國家投資促進機構聯繫機制發揮作用,促進資訊共用,協助雙方企業建立聯繫、加強交流。

  (七)促進透明、開放的市場和各國公平的競爭環境,反對任何形式的保護主義。以雙邊投資為重點,支援中歐之間達成一個高水準、全面的投資協定。

  二、互聯互通合作

  (八)結合關鍵通道、關鍵節點和重點工程,加強中歐之間安全高效的海陸空互聯互通網路,共建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為亞歐之間的聯通作出新貢獻。

  (九)鼓勵並支援16+1互聯互通合作與歐盟現有核心交通網路規劃及其向西巴爾幹的延伸進行對接。

  (十)歡迎和讚賞匈塞鐵路建設,穩步構建中歐陸海快線,促進區域互聯互通合作。組建16+1交通基礎設施合作聯合會。

  (十一)歡迎16國同中方相向而行,加強物流領域交流與合作,推進中歐國際鐵路集裝箱班列建設。組建16+1物流合作聯合會。

  (十二)注意到歐盟有關政策承諾和優先方向,加強在公路、鐵路、港口、機場、電信、油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合作。

  (十三)視情根據歐洲共同航空區域,擴大民航相關領域交流與合作。

  (十四)加強海關通關便利化合作,加強資訊共用和情報交換,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中東歐國家參與中歐安全智慧貿易航線試點計劃及其他中歐海關合作戰略框架下的合作項目。

  三、産能和裝備製造合作

  (十五)加強軌道交通裝備、電力裝備、工程機械、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航空、汽車等裝備製造合作。深化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建材、鐵路等領域優質産能合作。

  (十六)鼓勵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遵循透明、負責的原則發展核能項目合作。

  (十七)加強水電、風電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等領域合作。

  (十八)鼓勵和支援中國和中東歐國家加強産業園區和自由經濟區合作,深化産業鏈合作。

  (十九)積極探討三方合作,拓寬産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渠道。

  (二十)歡迎並支援能源項目對話與合作中心倡議。

  四、金融合作

  (二十一)加快完善投融資合作框架,創新金融合作模式,支援實體經濟合作和優質合作項目,為16+1合作提供有力支撐。

  (二十二)探討充分發揮100億美元專項貸款的作用、設立30億美元投資基金和人民幣中東歐合作基金的可能性,啟動中國—中東歐投資合作基金二期。

  (二十三)鼓勵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開展本幣互換、本幣結算、金融監管等合作。支援在中東歐國家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

  (二十四)支援中國和中東歐國家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互設分支和開展多領域業務合作。

  (二十五)研究探討設立中國—中東歐國家金融公司的可能性。

  (二十六)歡迎和支援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及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支援中方有關倡議與歐洲投資計劃進行對接。

  五、農林與質檢合作

  (二十七)保持農業與質檢合作的快速發展勢頭。

  (二十八)充分發揮位於索非亞的中國—中東歐國家農業合作促進聯合會的作用。每年輪流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舉辦中國—中東歐國家農業經貿合作論壇。

  (二十九)鼓勵和支援中國和16國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嚴格遵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相向而行,加強檢驗檢疫合作,共同促進食品農産品貿易安全發展和快速增長。中方歡迎符合相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16國食品農産品進入中國市場,致力於加快中東歐國家有關申請的審核過程。加強動植物衛生檢疫標準合作,就食品安全問題建立信任,促進全球食品安全。

  (三十)加強農産品貿易、農業可持續生産、農産品深加工、農村發展和農業科技以及種植業和養殖業等方面合作,鼓勵建設農産品基地。

  (三十一)支援在灌溉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節水灌溉技術與設備等領域開展合作。

  (三十二)加強防洪和水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流。

  (三十三)拓展合作渠道,鼓勵全方位林業交流,支援建立中國—中東歐國家林業合作協調機制,定期輪流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舉辦中國—中東歐國家高級別林業合作會議。

  六、科技、研究、創新與環保合作

  (三十四)加強科技、創新與環保合作。根據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促進可持續發展。

  (三十五)繼續舉辦16+1創新技術合作及國際技術轉移研討會。加強創新成果和産品應用開發和推廣。鼓勵和支援設立虛擬的16+1技術轉移中心。

  (三十六)在確保遵守國際公認標準基礎上,加強在通信技術和應用方面合作,探討建立通信領域合作機制。

  (三十七)鼓勵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開展聯合研究項目,促進雙方科技園區企業合作。

  (三十八)考慮到中歐之間現有網路空間合作,歡迎和支援在物聯網、大數據、下一代網際網路方面開展合作。

  (三十九)以可持續方式加強在地質、採礦、空間規劃、城鎮化以及頁巖氣(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等領域合作,減少這些活動對環境和氣候的影響。

  (四十)促進務實節能環保産業合作,探索在節能環保政策對話、自然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公眾意識和參與度。

  七、文化、教育、青年、體育和旅遊合作

  (四十一)密切中國和中東歐各國人民間的交往,鼓勵進一步便利雙方人員往來。

  (四十二)逐漸完善16+1人文交流模式,提升合作規模和水準。落實《中國—中東歐國家文化合作行動指南》。

  (四十三)定期輪流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舉辦部長級文化合作論壇和高級別智庫研討會,舉辦中國—中東歐國家文化季,定期組織記者互訪團等活動。積極考慮成立中國—中東歐國家文化合作中心。

  (四十四)定期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輪流舉辦教育政策對話,支援高校聯合會建設。擴大中國和中東歐國家學生交流。加強在學歷學位與學分互認、合作科研、國別和區域研究等方面合作。鼓勵漢語在中東歐國家教學,加強中東歐國家語言在華教學。

  (四十五)支援智庫交流與合作中心建設,重視發揮“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關係研究基金”的促進和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援中方同中東歐國家漢學家之間的交流與聯繫。

  (四十六)定期舉行16+1旅遊部門高級別會議。支援位於布達佩斯的中國—中東歐國家旅遊促進機構和旅遊企業聯合會發揮更大作用。

  (四十七)每兩年舉辦一屆中國與中東歐青年政治家論壇。

  (四十八)歡迎體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四十九)歡迎新聞出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八、衛生合作

  (五十)定期舉辦衛生部長論壇,推動建立中國—中東歐國家衛生合作促進聯合會。

  (五十一)開展聯合衛生體制研究,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擴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往來。

  (五十二)考慮到各國衛生體系多樣性、不同國情和法律框架,鼓勵建立“中國—中東歐國家公立醫院合作網路”和“公共衛生機構合作聯盟”。

  (五十三)支援加強傳統醫學領域的合作,增進中東歐各國對中醫藥的理解和認識,中方願在相互認可有關法律框架和傳統的基礎上,與有意向的中東歐國家開展中醫藥合作。

  九、地方合作

  (五十四)歡迎和支援地方全面參加16+1合作框架下的各領域交流與合作,共促地方發展。

  (五十五)每兩年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輪流舉行中國—中東歐國家地方領導人會議。

  (五十六)加強位於布拉格的中國—中東歐國家地方省州長聯合會建設,鼓勵和支援中東歐國家更多地方省州加入中國—中東歐國家地方省州長聯合會。

  (五十七)鼓勵和支援發展友好省市關係。

  (五十八)鼓勵和支援中國和16國首都市長開展交流與合作。

  (本報蘇州11月24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25日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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