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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龍頭企業變身“散戶絞肉機”

  • 發佈時間:2015-11-24 02:35:15  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網消息近日,證監會對華銳風電信披違法一案作出行政處罰。對華銳風電處以60萬元罰款,對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處以95萬元罰款,並沒收業務收入95萬元,共對7名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相關人員對記者表示,華銳風電曾是風電行業的龍頭企業,收到事先告知書後,相關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會,但不管任何理由,只要擾亂證券市場的秩序,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的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目前“充分説理”已成證監會稽查執法的常態。

  昔日龍頭企業被頂格處罰

  華銳風電曾是我國風電系統的龍頭企業,公司因高管內鬥,自曝財務黑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資料顯示,華銳風電上市發行價高達90元,2013年一度跌至3.31元,被稱為“散戶絞肉機”。

  本案中,為粉飾上市首年業績,華銳風電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確認收入,虛增2011年利潤總額約2.7億元,佔2011年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7.58%。利安達作為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機構,未能勤勉盡責,存在諸多執業問題。

  最終,證監會責令華銳風電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到30萬元的罰款,對其中5名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1名為終身市場禁入;責令利安達改正,沒收業務收入95萬元,並處以95萬元罰款,對2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並對兩人分別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華銳風電虛增利潤2.7億元卻僅被處罰60萬,許多投資者認為處罰太輕不理解,處罰委有關人士表示,在現有《證券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華銳風電相關責任人已被頂格處罰。同時由於財務造假超過30%,按照規定,相關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後,相關股民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賠。

  歷經35天艱難調查

  證監會稽查總隊相關辦案人員對記者表示,此案市場影響大,在接案時案件已公開的情況下,調查組以“短時間內辦成鐵案”為目標,該案件經歷35天,現場調查20天,對30多個省的50多個項目開展調查,獲取了累計200多份的重要書證,是證監會近年來調查效率最高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案件。

  同時,該案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巨大,公司經過幾輪機構調整和人員裁減,公司拒絕提供各種生産經營數據,“這是調查期間遇到的最大困難”,辦案人員説。在原有線索近幾乎中斷的情況下,調查組跳出傳統財務類調查法,通過週邊選取突破口,最終獲得了關鍵證據。

  違規公司不得找藉口免責

  針對本案,證監會認為,無論上市公司還是證券服務機構,在違反保護投資者法律規定後,均不得以內部糾紛為由,或者藉口已經發佈了單方面免責聲明,逃避證券執法的追究;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資訊披露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對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不知悉、未參與財務舞弊活動,或者曾對涉案財務數據提出過質疑,均不是當然的免責理由。目前,證監會已經將行政處罰權全面下放給36個派出機構,市場擔心地方干預“同案不同判”。但由於實踐積累尚不充分等因素,統一的認定與量罰標準較難一蹴而就,案例指導顯得尤為重要,充分説理有利於順利推進處罰權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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