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LV包丟失顧客索賠4萬 法院判賠5千
- 發佈時間:2015-11-18 14:38:4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郵寄LV包和蘋果手機未保價,物品丟失後,寄件人珊珊(化名)索賠遇阻,快遞公司只賠200元。近日,房山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保價不保價 賠償差別大
通過對以往案例的梳理,記者發現,當消費者與快遞公司發生矛盾時,消費者要求以貨物原價索賠,而快遞公司多數會以《郵政法》和公司內部規定為由,拒絕賠償。
根據2009年實施的《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物品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北京立聖律師事務所付鵬博律師稱,《郵政法》的這一條款只適用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適用於《合同法》。
據記者了解,多數快遞公司對未保價物品的賠償都會高於快遞資費3倍標準,有的公司甚至規定了最高9倍于運費的賠償標準,但是,在遭遇貴重物品損壞或遺失時,這一賠償仍與實際損失差別較大。
雖然沒保價 法院判賠償
年輕女白領珊珊稱,因為工作變動,便將自己在北京的一些個人物品通過快遞郵寄回老家,其中包含兩個LV包和一個蘋果手機。
雖然郵寄的物品比較貴重,但經常使用快遞服務的珊珊並沒有選擇保價。過了兩天,珊珊給父母打電話得知並沒有收到快遞。於是,珊珊讓父母去轉運中心看看,最後父母拿到的包裹只有珊珊的一箱衣服,LV包和蘋果手機都已經“不翼而飛”。
通過與快遞公司交涉,快遞公司認為珊珊沒有保價,且快遞單子上載明的物品不詳細,只有“兩個皮包、一個手機”等字樣,所以只同意賠償200元經濟損失。
交涉無果的情況下,珊珊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4萬元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格式條款《快遞服務合同》中關於未保價情形下丟失物品賠償的規定係對被告責任的限制,被告在訂立合同時應提請原告注意,並按照原告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因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已提請原告注意限制責任條款並進行了説明,故該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關於具體損失金額,原告主張4萬元,但其未提供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快遞公司賠償原告珊珊經濟損失5000元。
律師:寫清快遞何物很重要
付鵬博律師稱,很多快遞公司都認為,消費者只要填寫了快遞單就等同於認可了快遞單背後的契約條款。付律師認為,快遞公司如果沒有特別的説明或提醒,可以視為對消費者不能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其中免除的約定是無效的,“不過,一般而言,快遞公司會查驗貨物,也會提醒消費者進行保價。”
“另外,這一案例也提醒消費者要寫清楚要郵寄的是什麼物品,LV包和普通包、蘋果手機和手機還是差別很大的”,付律師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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