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條例》開徵民意:洩露個人資訊或將吊銷許可證
- 發佈時間:2015-11-16 15:14:5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日上午,《法制晚報》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了解到,《快遞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快遞公司及從業人員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洩露個人資訊可吊銷許可證;快件延誤或丟失,快遞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佈,並及時更新。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
用戶
拒絕驗視物品 快遞企業應拒收
意見稿明確,禁止寄遞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併發布。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驗視內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快件運單上作出驗視標識;用戶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收寄快件時發現用戶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投遞。
在快件中發現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物品,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資訊填寫不完整 最高處罰企業1萬
意見稿明確,用戶交寄快件,應當如實填寫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包括寄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身份資訊、地址、聯繫電話;收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身份資訊、地址、聯繫電話;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快遞運單資訊進行核對,發現快遞運單填寫不完整或者資訊填寫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意見稿對上述不規範行為作出明確的罰則規定:企業收寄快件時未核對快遞運單資訊,或者快遞運單資訊填寫不完整、不實仍予收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冒領他人快件 將被治安處罰
意見稿規定,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對於無法投遞的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
用戶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金額;對未保價的快件,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意見稿明確,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快遞公司 拋扔、踩踏快件 可責令停業
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通過道路、水路、鐵路或者航空運輸快件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貨物運輸的規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規範操作,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作業人員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處理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洩露個人資訊 可吊銷許可證
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洩露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資訊。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未按照規定建立快件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或出售、洩露用戶資訊,尚不構成犯罪,或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等情況時,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快件延誤或丟失 要擔連帶責任
意見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限完成遞送服務。因特殊原因導致承諾的時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徵得用戶的同意。
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溫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