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前電商收到價格告誡函:禁提原價、成交價
- 發佈時間:2015-11-06 07:21:00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東50多家電商在“雙11”前收到價格告誡函
廣州日報訊 (記者耿旭靜)新品上市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這些誘使“剁手族”網購的字眼都喊停。隨著“雙11”臨近,電商價格促銷和消費者集中購物旺季到來,廣東省發改委發佈“雙11”期間商品交易價格行為的提示公告,提醒消費者在網上或線下購物時,應警惕各種形式的“消費陷阱”。如發生價格糾紛或發現相關價格違法問題,可撥打12358價格投訴舉報熱線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發改委強調,為規範行業價格促銷行為,強化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事先監管,增強消費者消費常識,推動行業自律,廣州市發改委以公告書的方式面向省內電商和實體零售行業發出價格提醒告誡,面向廣大消費者發出消費提示,向公眾公佈價格投訴舉報電話,並將公告書重點抄送省內50余家知名電商零售企業、實體零售企業、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省電商協會和連鎖經營協會。
銷售中十類情形被叫停
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應重點注意和避免出現下列情形:
1.標示的原價不符合法定原價的定義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宣稱的優惠折價活動並非真實的優惠讓利;
2.標示商品的相關價格資訊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
3.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
4.使用容易使消費者産生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
5.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6.標示商品或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7.新品上市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
8.採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時未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被比較價格無來源依據;
9.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