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制定農村新型合作金融改革方案 嚴禁對外吸儲放貸
- 發佈時間:2015-11-05 15:30: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針對日前發佈的中國農業改革頂層設計《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中提到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業務經營和監管問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4日在國務院新聞辦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我國正在制定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具體方案,要求信用合作必須嚴格限制在社區內部,不能夠對外吸儲,也不能夠對外放貸。
韓俊表示,農村新型合作金融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這幾年,地方自發的做了很多關於允許農民的合作社來開展資金互助等活動的探索。為了落實《方案》的要求,金融監管部門正在制定這方面的改革實施方案,現在要求這就是一種信用合作或者資金互助,合作範圍不可以突破“社區內部”這個界限,否則就可能變成亂集資。
“有的合作社打著合作社的旗號,甚至在十幾個省搞亂集資,一下子20多個億,放高利貸,利率甚至是30%、40%。一旦失敗,農民便‘血本無歸’。”韓俊説,如果開展這方面的改革,監管一定要跟上,所以提出地方政府要負責任。現在在縣一級農村金融監管的體制還不夠健全,有的縣一級銀監系統就只有幾個人,管不過來。因此,怎麼能夠理順縣域農村金融監管的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改革任務。此外,推開這方面的改革必須有審批,所還涉及制定監管的細則等。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進一步表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進行的資金合作和資金互助,這種方式目前國務院批准在山東省全省進行試驗,要制定有關條例、細則和辦法都將根據他們試驗的結果提出。陳錫文特別提醒,農民在合作社內部的資金互助組織,他們的服務對像是特定的,就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對非成員進行儲蓄和放貸。如果真正搞成金融,對社會吸儲和放貸,正規金融機構必須向銀監部門申請牌照,否則就是非法經營。
陳錫文表示,如果金融監管逐步分層,這種“類金融”的監管更多應當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因此,對於合作金融的展開,地方農村工作部門一定要把握住,絕不能讓一些人打著搞資金互助的“幌子”,實際上去集非法集資,向社會吸儲,這可能就會引發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