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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帶情人離家15年 為拆遷補償回家要與妻子離婚

  • 發佈時間:2015-11-05 07:23:00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5年前,家住惠濟區的張女士怎麼也沒想到她深愛的丈夫李先生攜情人離家出走了,更讓她想不到的是15年後,她的丈夫回來了,卻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分割財産。昨天上午,惠濟區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

  15年前,丈夫帶著情人離開家

  張女士今年45歲,1992年與李先生結婚。隨著兒子的出生,家庭負擔的增重,張女士和李先生之間慢慢有了些爭吵,起初張女士並沒有放在心上。可是,在一次次的爭吵後,李先生回家的次數越來越少,甚至半年不回家連一個電話也沒有。

  2000年的一天,丈夫帶著一個女人來到家裏,告訴張女士“這個女的才是我喜歡的人”,並在一大家子親戚和鄰居的眼皮下,拉起情人走了。

  這一走,便是15年。

  15年後,等回來的丈夫要離婚

  15年來,一旦有丈夫的消息,張女士就會主動聯繫,勸丈夫能夠回心轉意。可是李先生鐵了心不回家,也從未給妻子和兒子寄過一分錢。

  2014年10月份,張女士所在的村莊被劃定為城中村改造項目區。正在張女士一家為拆遷事宜安置房屋時,李先生回來了,第二天就向惠濟區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請求法院判決准予他和張女士離婚,並強調拆遷補償中屬於自己的拆遷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要求法院判決歸自己所有。

  妻子願給丈夫機會,法院判“不準離”

  “他15年來對家裏不管不問,我辛苦把孩子拉扯大,一心想著他能回心轉意,我不離婚。”法庭上,張女士説。

  “我不想跟她過了,在家不開心,必須得離。”李先生辯駁。

  法院審理認為,二人係自主登記結婚,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礎較好。李先生自2000年因為自身原因離家出走至今,張女士表示願意給李先生一個和好的機會。

  因李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故李先生要求與張女士離婚的理由及證據不足,不予支援,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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