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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公益眾籌需靠法律“善後”

  • 發佈時間:2015-11-05 05:52:4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公益眾籌”等新興慈善方式應入法,草案應對非慈善組織的其他組織、個人從事慈善活動作出規範。

  作為一個跨界産物,公益眾籌近年來發展很快。目前,公益眾籌主要通過發起方、出資人和眾籌平臺方式實現。但公益眾籌的門檻很低,而且具有廣泛參與性,這就增加了其風險性,比如違約風險,籌資成本相對較高等。公益眾籌産生風險的原因,一是由於公益眾籌可以由個人、公益機構或者企業發起,對公募資質無特殊要求;二是公益眾籌與傳統公益不同,多具有創新、參與者眾多等特點,一旦無法實現眾籌目標或産生經濟利益糾紛,由誰擔當責任、怎樣擔當責任很難厘清,處於法律制度約束的“邊沿地帶”。

  公益眾籌作為傳統公益慈善的重要補充,既需要有效防範風險,更需要靠完善法律制度來“善後”。首先,應加強監管防控,對發起人資格嚴格審核,並可以規定籌資成功後資金實行分階段發放,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其次,應加快立法“善後”。當發起方、出資人和眾籌平臺以及受捐者出現利益糾紛,或不能很好地兌現承諾、出現違約時,通過相關法律依據有效規範和約束各方的行為。只有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公益眾籌的發展才能一路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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