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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2010年以來監督糾正不當“減假暫”88833人

  • 發佈時間:2015-11-03 09:4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日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日表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防止和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88833人。

  曹建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表示,刑罰變更執行包括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實踐中容易滋生腐敗、産生執法司法不公問題的重點環節,社會普遍關注。

  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後“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問題,2010年最高檢組織開展保外就醫專項檢察,監督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555人。2012年,組織開展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專項檢察。2014年,又以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為重點開展專項檢察,對“三類罪犯”逐一登記建檔,對正在監管場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審查,對正在保外就醫的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監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對2244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或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依法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21人。

  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局長安惠君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屬通過行賄等手段,將安惠君調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又通過虛假疾病鑒定,違法辦理保外就醫。2013年8月,檢察機關發現其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督促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將其收監執行,並對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孫海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曹建明表示,在開展專項活動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探索健全刑罰變更執行監督長效機制。2014年,最高檢建立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制度,規定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必須層報省級檢察院備案審查;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必須層報最高檢備案審查。2014年8月,頒布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建立檢察機關逐案審查減刑、假釋案件制度,對罪犯有重大立功擬提請減刑或減刑幅度大、間隔時間短、考核計分高、假釋考驗期長等重點案件,通過調閱材料、實地調查、重新鑒定等方式逐一核實。2014年10月,會同有關部門發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進一步界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嚴格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和程式,細化檢察監督方式。今年6月,部署在北京等8個省市檢察機關開展試點,會同監獄、人民法院共建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臺,實現網上銜接、資訊共用、全程留痕、同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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