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央行類機構可開專用存款賬戶 不得用於支取現金
- 發佈時間:2015-11-03 08: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11月2日訊 (記者 張忱)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近日就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發佈通知。通知指出,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為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其與中國人民銀行開展雙邊本幣互換交易、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日常資金管理及依法開展其他業務等相關資金往來。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確有需要支取現金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通知規定了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相關辦法。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與該機構簽署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的簽字頁、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備案表或有關部門關於開展相關業務資金往來的復函,無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其他證明文件。尚未取得以上證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憑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開戶備案表,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通知明確,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資訊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管理。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FMIS)報送有關賬戶資訊以及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資訊。
此前,央行曾於今年7月份發佈規定,允許完成備案的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回購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央行許可的交易。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