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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的“惠民”工程讓民企尷尬

  • 發佈時間:2015-10-29 09:31:0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廈門重點興建的航空港工業與物流園區,承接政府惠民重點工程、響應國家産業政策的一家民營企業,如今卻不得不正在與政府職能部門對簿公堂。

  “按照當初政府重點項目辦公室的規劃,本來項目這會兒早該建成——50多個配送網點,廈門島和周邊全覆蓋,為280萬的常住人口謀生活福利,每個月能節約1000多萬元的生活開支。”廈門銳新物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鄭志武雙手一攤,“多好的惠民工程,本來在鉚足勁兒建設項目,可現在,我們卻不得不把精力放在跟政府打官司上。”

  鄭志武所説的是廈門市最大的社區服務平臺968810,根據其“80商城”電商物流規劃,項目承擔著對接“兩港兩區”,重點發展海空物流、快遞物流、生活消費品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打造海峽西岸現代大型物流中心。其中一項重點惠民功能就是類似京東商城利用電商的“自建物流”攤薄商品成本,市民在其平臺上下單購買米麵糧油等生活用品,能比超市便宜5%-10%,而且包送到家。

  記者看到一份廈門市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下稱重點辦)在2013年出具的《關於加快航空港物流園2009Y05等7個項目開工建設》的專題會議紀要,紀要明確了包括2009Y05、2010Y09等7個未動工項目情況,而其中拿到2010Y09地塊的,正是承接了政府惠民工程硬體辦公場地和重要倉儲功能的銳新物流。

  “就是因為所謂‘未動工’,我們被定義了‘土地閒置’,還不得不交了800多萬元的閒置費,但真的不是我們不動工而是沒法動工。”鄭志武無奈地説。

  不可能的任務

  記者翻閱了銳新項目用地所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顯示于2010年12月27日簽定,合同要求項目用地應在2011年6月27日前開工。但因前期手續不能及時辦理,項目無法按照原合同約定期限開工,於是銳新公司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下稱土房局)申請並獲批了首次延期。

  於是便有了2011年8月15日簽訂的《合同書之補充合同1》,補充合同約定,銳新公司應在2012年6月27日前開工。

  “但當時的園區和市政配套都沒完善,連水電都沒通,你説我們怎麼開工?”鄭志武無奈地説。按照相關規定,銳新提出了第二次延期申請。

  “一般可以延期一年左右,但沒想到,第二次辦延期時,光各種手續就走了差不多半年!”鄭志武説,“我們2012年提出申請,然後接下來的5個多月時間,就在各種正常走手續中——你想想,20多個大小職能部門來來去去折騰,是種什麼感受。好在終於批下來了。”

  然而當鄭志武拿到批文時,公司上下都傻眼了——2013年4月11日取得延期批文,批文中的開工時間卻規定在2013年6月30日!

  也就是説,事實上第二次延期僅僅給予了兩個月,如果走正規程式,根本沒有可能在短短兩個月內辦理好全部的報建手續。

  鄭志武説:“這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沒辦法,我們也不敢拖延,只能抓緊自己,趕緊成立了項目報建小組,開始推進後續的工作。”

  沒有想到,問題又來了。在銳新公司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設計要求”完成項目設計並在2013年5月15日向市規劃局申報時,規劃局又要求整個建築物外觀要按照“現代物流園區”進行修改,銳新一刻不敢拖延,按照規劃局的要求對項目方案進行了3次修改,最終在3個月後,在市規劃局的3次過會討論中通過。

  拿到最終《設計方案批復通知書》時,已經是2013年8月16日,超出了土地開工期限一個多月。而且在銳新辦完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按規劃部門的要求,在銳新取得有效土地延期合同之前,規劃部門只同意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但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卻規定“必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延期合同又只到6月,於是原件的報建工作也“被放下”了。職能部門的要求,到此陷入了程式上“先有蛋還是先有雞”式的死迴圈。

  沒有送達的通知

  記者看到了兩份資料,一份是開頭提到的市重點辦專門召集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該重點項目用地的開工延期事宜的紀要,紀要中明確載明要“抓緊辦理土地合同延期手續”。另一份是2013年9月22日象嶼保稅區管委會出具的《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委員會關於航空港工業與物流園區2010Y09地塊延期開工問題意見的函》,確認了“因項目在規劃報建審批過程中設計方案反覆調整,導致項目設計方案至2013年8月16日才獲得批准,已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開工”,並同意“將動工期限延至2013年12月29日,並以共同管理者身份請求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幫助辦理延期的相關手續。

  “因為情況特殊,我們從2013年6月份開始就很積極地跟相關各部門溝通,要求延長項目開工時間。在2013年9月23日的時候,還再次向土房局正式書面申請延期,本想著客觀事實很清晰應該沒有問題,沒想到突然被傳去出席10月29日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才知道土房局拒絕了我們的申請。”鄭志武説。

  記者看到了《關於2010Y09地塊的處理意見》複印件,意見定性為“閒置用地超過一年”,落款是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時間是2013年10月17日。

  看到意見的時候,銳新公司上下都有點兒哭笑不得的感覺。“我們其實一直處在等待延期開工批復的過程裏,完全沒想到那邊17日就出了意見,但直到29日聽證會現場,我們卻才第一次知道有這麼一份意見。”鄭志武説,“土房局説送到了便民行政窗口,但我們一直不知道有這樣一份通知,也沒接到任何領取通知。”

  就這樣,一份未及時送達的通知,讓企業失去了最後挽救自己的工具。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早一點兒知道通知送達,銳新公司按照現行法律,可以有更多的主動作為,比如向房管局提出行政異議,或早日繳付罰款得以繼續辦理開工手續,總之都不會輕易“被定性”。

  “錯過”惠民誰之錯?

  記者了解到,因為承接的是社區責任下放的惠民工程,為了項目用地不被收回,銳新物流還是按照相關規定繳清了所謂“閒置用地”的罰款。然而,項目還未開工,就交了800多萬元的滯納金,這對一家以倉儲重資産為業且剛起步的民營企業來説,無疑是雪上加霜,滿腹苦楚。為了要一個公道,銳新公司對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訴訟,要求其撤銷《閒置土地認定書》和《關於2010Y09地塊的處理意見》等。

  記者手中是一份行政判決書。根據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第9號判決書,廈門銳新物流有限公司訴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的一審結果敗訴。判決書顯示,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認為,“你司自身原因拖延開工前期工作,超過合同約定動工建設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故下發了《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對銳新物流徵繳了土地閒置費8115344.16元。

  銳新物流對判決結果不服,已將案件繼續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記者為此致電廈門市房産管理局一位胡姓處長,該處長表示不接受媒體的一切問詢。記者也致電了廈門中院宣教處何姓處長,該處長以案件尚在審理為由婉拒了記者的問詢。

  記者查詢了廈門市重點辦的有關資料,核實了2010Y09地塊的確有過政府惠民工程重點項目備案,扮演和承接了改善和提高當地民生經濟的重要一環。

  法律自有是與非的法制鑒定。需要探討的是,民營企業在進行行政事務的處理時,是否應該要強化學習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當民營企業主動承擔起惠民利民的社會責任時,是否應該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援?當地政府在不同部門的協同工作流程中,是否應該將工作程式梳理得更加順暢且合乎情理?在國家倡導的全面推進地方政府簡政放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是否應該更落到實處,而非“臉變好看,事更難辦”?

  專業人士指出,不要讓惠民工程,反而變成了企業和政府的矛盾與負擔,社會責任,應該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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