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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負重在厲行法治

  • 發佈時間:2015-10-23 05:28:2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日前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企業減負工作。目前,建立涉企收費清單制等措施已取得較好成效,但要真正建立起企業減負長效機制,還要靠厲行法治。

  在加強企業減負的法制化建設過程中,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國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行政法律體系,但涉及企業負擔的相關專項立法還需重點推進,比如關於企業權益保護、非稅管理等法律法規。同時,要進一步細化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提高可操作性,通過立法環節的週密設計克服執法環節的隨意變通和自由裁量。

  同時,涉企行政事項方面應保持較高的立法層級,保證立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尤其是對涉企審批、收費、處罰等事項,要加強全國性立法,防止立法與執法在不同地方出現偏差甚至走樣。值得注意的是,由地方保護、部門保護等導致的地域歧視、行業歧視等,同樣是加重企業負擔的突出問題,要通過法律法規杜絕地方和部門對企業和市場的不正當干涉,還原企業商事主體屬性,尊重其市場功能,促進全國統一市場體系的完善和規範。

  行政權力必須在法律設定的範圍內行使,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是理順政府與市場關係的關鍵。今年,多起地方政府亂收費的事件被曝光,取得了較好的震懾效果。誠然,監督和輿論是促進權力規範行使的有效制約機制,但根本上還需要政府部門提高遵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自發性,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能並處理涉企事項。當前,許多地方和部門都在推行清單制度,包括負面清單、權力清單、收費清單等,制定清單本身必須依法合規,同時,要加大對不合理、不合法涉企事項的清理力度,確保清單目錄符合法律法規對政府權力的授權規定,特別是防止通過清單形式創設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政權力。

  在執法環節,還要探索加強綜合執法,減少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的重復、減少執法事項對企業的不必要干擾。這需要政府部門之間加強協調,在執法監督中加強共建共用。比如,當前正在推行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商事登記制度以及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都能給企業營造更加便利的經營條件。要通過立法將這些便利措施納入法律法規,杜絕不同部門之間人為設置障礙、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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