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10-22 17:30:51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精神,促進綠色建築快速健康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逐步推行綠色建築標識實施第三方評價,現就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住房城鄉建設部不再對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評價機構審定的綠色建築標識項目進行公示、公告和統一頒發證書、標識。各評價機構對自願申報的項目,在進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評價的基礎上,可以以評價機構的名義對通過審定的項目進行公示、公告和頒發證書、標識。
二、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工作的管理,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推進綠色建築評價向第三方評價方式轉變。要加強對綠色建築評價機構的管理,嚴格要求,明確責任,並隨時對標識項目進行抽查檢查,督促評價機構提高評價工作品質。
三、開展第三方評價的省市,要充分發揮現有評價機構的作用,在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的評價機構數量原則上應不少於兩個。各地新增評價機構應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四、新修訂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4)(以下簡稱新國標)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各評價機構在具體評價工作中,應嚴格按新國標進行評價。
五、綠色建築項目取得設計標識後,一年內未開工建設或發生設計變更導致綠色建築相關要求降低的,評價機構應重新進行評價,並及時重新公告評價結果。已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項目,不應再申請綠色建築設計標識,評價機構也不應受理進行設計標識評價。項目獲得運作標識後,設計標識自動作廢。運作標識到期後,應由原評價機構按照評價要求重新對項目進行核查確定。
六、根據不同建築類型,已經發佈實施專項評價標準的,應在評價中採用該建築類型的評價標準。項目所在地區已經備案並頒布地方標準的,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進行復審,確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各評價機構在評價中應執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標準。
七、按照項目所在地強制執行的綠色建築設計規範、設計要點進行設計,並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築可認定為綠色建築,並納入當地綠色建築項目、面積的統計範圍。如上述建築需要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與證書,應按照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工作要求,依據綠色建築評價相關標準,履行相應的評價程式。
八、各評價機構頒發的標識、證書應保持統一,原有式樣不變,但住房城鄉建設部不再對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統一編號,各地可以以本通知所附的編號規則(詳見附件1)為參考自行為標識證書編號。
九、各評價機構應及時將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標識項目情況按季度統一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備案內容詳見附件2)。
十、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將綠色建築納入建築項目全過程管理。要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收集、統計、分析和管理綠色建築項目,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地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聯繫。
附件:1.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編號規則
2.綠色建築評價標識項目備案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