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例了解保險權益
- 發佈時間:2015-10-21 02:33:18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費收入逐年增長保險糾紛日益增多
保險業保費收入年增長近20%,每天有十多個新的保險産品上市……保險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保險糾紛也日益增多。2010年以來,北京各類涉保糾紛年均達2.3萬件。據了解,全市80%以上的保險糾紛均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和其下轄的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審理。昨日,四中院根據審理的大量案件中,選擇出十大典型保險案例予以公佈,幫助人們更多了解自己的保險權益。
1 被保險人意外死亡,保險人不得以提供證明和資料不足等為由拒賠
2014年,被保險人王某死亡,第二天上午即被土葬。隨後,當地村委會、派出所出具相關死亡證明。而保險公司認為,因王某死亡後沒有進行屍檢就土葬,導致現在死亡原因不明,以不構成賠償條件為依據拒賠。
法院認為,保險人不得以保險相對人提供證明和資料不足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為由拒賠。被保險人因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傷亡,當務之急是考慮生命健康權益,而非取得何種證明資料。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王某親屬保險金三十萬元。
2 保險公司未履行保險條款和提示説明義務 免責條款無效
周某機動車在保險期間,被他人的起重機砸壞。保險公司認為周某報案的時間已經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48小時,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將保險條款向周某送達,亦未能證明其就責任免除條款向周某進行過提示説明。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履行送達保險條款和提示、説明義務,則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將不産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也因此會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3 合理維修費用 保險公司不能拒賠
田某為其所有的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2014年5月16日,被保險車輛與大貨車相撞。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給出的定損金額為63349.95元。隨後被保險車輛被送至某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産生維修費105495元。雙方為車輛維修費用産生爭議。
法院認為,定損金額並非認定維修費用的唯一依據。雙方當事人一旦就維修費用産生爭議,可通過鑒定的方式確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如鑒定結論認定維修費用合理,則保險公司不能拒賠。
4 非保險專業術語産生歧義 應作出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
姬某的被保險車輛被剮蹭後到修理點維修,將車停放在該修理點門前空地後,將車鑰匙交給修理點人員,被保險車輛于當晚丟失。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在“修理期間”為由,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的非保險專業術語所作的解釋應具有確定性,如有歧義且産生兩種以上合理解釋,應作出有利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保險條款實際上是對“修理期間”設定了二個條件,車輛進入修理廠和辦理完交車手續。本案中,車輛停放位置屬於社會公共區域,不屬於該免責條款約定的範疇,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5 違反禁止性規定 保險公司不擔責
田某在保險期間駕車與他車相撞,車輛受損,田某本人全責。田某就事故産生的損失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駕駛人的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沒有驗本換證出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拒絕賠償。
法院認為,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只需盡到提示義務,無需進行解釋説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公司未盡到解釋説明義務進行抗辯的,法院不應支援。
6 投保單與保險單不一致 以投保單為準
焦某的投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車廂升起並與人行過街天橋相撞。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條款中有“保險車輛在車廂舉升狀態下行駛、操作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投保單中,特別約定欄為空白。
法院認為,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係經保險人説明並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7 網頁投保聲明免責條款有效
消費者陳某用網路方式購買了一份旅行意外傷害保險。2014年1月22日,陳某在自家樓下公園玩滑板摔傷要求保險人賠償,保險人以並非旅行期間受到意外傷害而拒絕賠償。
法院認為,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説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表示同意的,該免責條款有效。陳某在電子投保過程中,有被要求必須閱讀相應保險條款,還有“如不同意以上投保聲明,將無法繼續投保”的提示,故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8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擔責
2013年6月,馮某作為投保人以田某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8月,田某住院,診斷為“酒精性肝硬化……慢性肝衰竭”。後經了解,投保人隱瞞了田某“飲酒20餘年,每天1斤白酒”。保險公司作出解除合同並退還部分保險費的決定。
法院認為,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該告知內容屬於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等情形的,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 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權
侯某的被保險車輛在小區地下車庫停放時,因旁邊一輛凱越轎車起火而引起燃燒,導致該車右側車身受火烤損害。後經核查,起火原因為凱越轎車上方的地庫指示燈箱電器發生線路故障。保險公司在賠償侯某損失後向物業公司主張支付賠償款。
法院認為,消費者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理賠快速獲得賠償金,同時保存相對完整的事故證據,由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火災,保險公司承擔支付賠償金後,有權向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進行追償。
10 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保險公司不擔責
某公司為其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單載明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貨車”。司機張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為他人運送貨物(收取運費350元),途中發生追尾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法院認為,保險標的為非營運車輛,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從事營業運輸導致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及時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對於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北京晨報記者 楊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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