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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藥品零售啟用“記分制” 記滿12分約談法人

  • 發佈時間:2015-10-14 15:58:00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陳傑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事餐飲行業也和開車上路一樣,如果有違法違規情況將被記分,一年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要進學習班“回爐”。記者了解到,這一措施將進一步被推廣到藥品零售領域。日前,《上海市藥品零售企業不良經營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已經在網路公開徵求意見完畢。記者今天上午了解到,食藥監部門正匯總相關的意見和觀點,完善辦法。

  偽造處方記6分

  根據該《辦法》,藥品零售企業不良經營行為的累計記分,將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品質管理資訊通報、分級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的依據。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藥品零售企業將按規定從重處罰,典型案例還將全市通報。

  該《辦法》規定,藥品零售企業不良經營行為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每項按不同程度被記1分、3分或6分。某項不良經營行為涉及多條記分項目的,按最高記分項目分值記分;重復發現同種不良經營行為的,每次均應當記分。

  具體來看,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和經營(倉庫)地址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存在偽造處方、提供虛假資料等欺騙行為;企業未設置電腦管理系統,不能全面控制藥品進、銷、存經營品質管理等行為被記6分。

  單體藥店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不具備執業藥師資格;連鎖門店品質負責人不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發票上供貨單位地址與證照地址不一致;處方藥採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等行為被記3分。

  營業場所未張貼服務公約或未設置不合格藥品回收箱;營業場所有違法違規宣傳品或宣傳資料;資質或營業人員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崗位等內容的工作牌等行為被記1分。

  若不良經營行為達到立案標準,根據行政處罰的結果,僅實施警告處罰的記3分;僅實施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物品處罰的,記3分;實施罰款處罰,罰款金額低於3萬元的,記6分;罰款金額達到或超過3萬元的,記12分;實施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罰的,記12分。

  記滿12分將約談企業法人

  一年內藥品零售企業不良經營行為累計記分達到6分的,其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約談企業負責人、品質負責人。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約談對象還將擴大到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將約談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在區內通報,並增加對其檢查頻次。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視情約談藥品零售企業連鎖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品質負責人,對典型案例進行全市通報。

  記分的累計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為週期,本年度屆滿時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或藥品零售企業GSP證書被收回或撤銷,經整改後復查合格或者重新認證合格再度取得GSP證書的;本年度內按照前項規定消除過累計記分後,至年度屆滿時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年度內的累計記分予以消除。

  此外,藥品零售企業不良經營行為記分情況還將被記入藥品行政檢查系統,並納入藥品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列為《上海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品質管理信用分級監管暫行規定》中信用等級評定的因素,加大檢查頻次;情節嚴重的,可作信用等級降級處理。市食藥監局設立查詢途徑,供藥品零售企業查詢其不良經營行為記分的情況。(記者 陳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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