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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電動車撞死人被認定為駕機動車被追刑責

  • 發佈時間:2015-10-09 06:15: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 為躲避擁堵,任某將電動車騎上自行車道,將步行橫過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任某所騎電動車最高時速超20km/h,符合《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關於“摩托車”的規定,認定為機動車,任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昨天記者獲悉,西城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任某提起公訴。

  今年5月5日上午9點半,任某騎電動車由南向北行至西四南大街缸瓦市附近遇堵車,後駛入自行車道繼續行駛。突然,一老人從機動車道一輛公交車前走入自行車道,由於距離較近且車速達30km/h,任某未剎住車將老人撞倒。老人被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任某供述,他買電動車時,賣車老闆稱車是非機動車,所以他未考取駕駛本。但經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鑒定,該電動車符合《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關於“摩托車”的規定,應被認定為機動車。

  辦案檢察官李梅介紹,根據1999年國家頒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應超過20km/h、整車品質應不超過40kg。一旦超過這些標準,則該電動車被認定為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而這一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的責任分擔。

  本案中的任某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關於“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支隊認定,任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老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近日,西城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任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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