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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網上“被代言” 高曉松告必要商城

  • 發佈時間:2015-09-28 15:39: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被代言”必要商城,國內知名音樂人、導演高曉松以侵犯人格權為由,狀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連帶賠償他經濟損失20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等。今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高曉松稱,9月14日網際網路上出現有關“音樂人高曉松為必要商城代言”的大量圖文資訊,圖片中某人物故意採用與他相同或實質近似的髮型、眼鏡、服飾、紙扇、坐姿和神態,文字故意採用公眾熟知的“高曉松體”,內容故意影射高曉松。現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是最早刊發涉案圖文資訊的公眾媒體機構。

  第二天,高曉松在新浪微網志發帖譴責涉案圖文資訊,質疑“山寨代言”行為。9月17日,涉案圖文資訊涉及的必要商城的經營者在官方微網志發佈《必要商城關於“高曉松被代言事件”的聲明》,稱商城也已展開調查,目前能證明的是高曉松先生並未與必要商城簽約,也尚未發現必要商城有相關的計劃啟動。但高曉松認為對方官方微網志仍未回應其是否參與“山寨代言”。

  由此高曉松認為,第一被告未盡到認真審查和謹慎判斷的義務,直接損害其人格權。而第二被告無疑是涉案圖文資訊的直接關聯方和最大受益方,故意製造涉案圖片,面對原告和網友的譴責和質疑,未做任何回應,相反展現齣戲謔和調侃的不負責任態度,放縱涉案圖文資訊被公眾繼續關注和事件持續發酵,背離誠實信用原則。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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