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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管理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25 17:30:41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直轄市建委、規劃委(局)、交通委、市政委:

  目前,城市停車設施“重建設、輕管理”問題突出,有限的城市停車設施得不到高效使用;停車秩序混亂,城市道路、居住區停車亂的問題尤其突出,嚴重影響城市交通和居民生産生活。為切實加強城市停車管理,改善城市停車環境,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建管並重”,在加快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同時,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停車設施使用效率,規範停車秩序。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邊界,從標準、規範入手,加強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經營全過程、全週期的行業管理,提高管理水準和效率;重點加強路內停車管理和居住區停車管理,開展綜合整治,營造宜居有序的停車環境。力爭在3-5年內,通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緩解停車設施供需矛盾,不斷改善停車環境,努力形成規範有序、安全便利、協調發展的城市停車管理格局。

  二、加強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

  (一)強化規劃編制

  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建立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機制,推動停車設施合理佈局。近期,應結合實際,對交通擁堵特別嚴重、停車問題特別突出的地區,儘快組織編制區域或片區停車設施規劃。

  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規劃編制的同時,應對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適時調整,調整後的停車配建標準應及時向社會公佈。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同步明確停車設施規劃建設要求。

  (二)嚴格建設管理

  建築物新建、改建、擴建時,必須在場地規劃和建築設計時,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確定配建停車設施的規模、佈局、建設形式等。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物配建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設施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停車設施建成後的使用監管,對未經批准、挪作他用的配建停車設施應限期整改、恢復停車功能。

  城市停車設施建設應根據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滿足電動汽車推廣使用要求。因地制宜提高生態停車場建設比例,探索新型停車設施建設模式。

  三、加強停車設施經營管理

  (一)推行專業化經營

  促進各類經營性停車設施企業化、專業化經營。堅持市場化原則,鼓勵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等方式,公開選擇經營主體,將已經建成的停車設施項目轉交社會資本運營管理。鼓勵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車設施委託停車管理企業進行專業化管理。

  培育專業化、規模化停車管理企業。允許企業跨地區、跨行業參與城市停車設施經營。鼓勵城市停車管理企業連鎖經營、規模化經營,提升服務,壯大規模,創立品牌。

  (二)加強運營服務監管

  加快研究制訂停車場管理規定或停車設施運營服務規範,明確經營主體的市場準入條件,確定經營管理服務內容和要求,規範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服務行為,保障停車設施使用者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市場準入方面,原則上應降低停車設施運營主體和投資規模的準入條件,簡化審批程式,消除社會參與障礙。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培訓及行業自律,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總結、交流國內外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經驗,推廣行業新技術、新理念,提高行業規劃建設管理水準。

  四、促進資訊化、智慧化管理

  (一)提高資訊化水準

  要儘快組織開展停車設施普查,摸清各類城市停車設施分佈和使用情況,建立城市停車泊位資訊數據庫和停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提升停車設施管理標準化、資訊化、精細化水準。建立停車設施資訊系統動態更新機制,對新增或調整的停車泊位進行動態更新。

  (二)提高智慧化服務水準

  推廣使用電子標簽、電子收費技術,建設智慧停車誘導系統,向駕駛員提供停車設施使用狀況等,提高停車設施使用效率,並減少因尋找停車泊位誘發的交通需求。近期,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可在中央商務區、重點商業地區等停車需求較大的地區,試點建設停車誘導系統,並逐步推廣。

  促進車輛號牌自動識別、停車位佔用狀態識別等智慧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充分利用現代網際網路技術,促進停車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支援移動終端網際網路停車應用的開發與推廣,鼓勵居民通過手機等移動通訊工具,查詢、預約車位以及進行付費。

  五、嚴格路內停車泊位管理

  (一)合理施劃

  為緩解停車設施不足的矛盾,在統籌考慮城市道路等級及功能、地上桿線及地下管線、車輛及行人交通流量組織疏導能力等情況下,可適當設置限時停車、夜間停車等分時段臨時路內停車位,明確臨時路內停車服務對象和設置時限。在路外停車位比較充裕的區域,不得佔用道路設置路內停車位。

  將路內停車泊位資訊納入政府資訊公開內容,及時向社會公佈停車泊位資訊,包括停車泊位的位置、準停時段、收費標準等,建立統一的路內停車標誌、標識系統。

  (二)完善收費政策

  路內停車原則上實施收費管理,路內停車泊位的價格屬於政府定價範圍,要健全政府定價規則,根據區位、設施條件等推行差別化停車收費。實行從城市中心區向城市週邊由高到低的停車級差價格,利用價格杠桿引導形成中心區域高於週邊區域、交通擁堵嚴重地區高於普通地區的需求調控格局。

  六、規範居住區停車管理

  (一)明確居住區停車管理責任

  充分發揮社區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提高居民在居住區停車設施設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參與度。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設施的管理,已經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居住小區,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小區內停車設施的管理工作;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居住小區,可暫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

  (二)改善居住區停車秩序

  加快完善居住區停車泊位的標線施劃,設置停車指引標誌,配備收費、計時、監控、誘導裝置等管理設施,引導居民規範有序停車,維護居住區停車秩序。居住區停車管理單位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定期對停車標誌標線和相關管理設施進行維護。

  規範居住區停車收費行為,委託停車服務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停車管理服務並收費的,收費價格嚴格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鼓勵錯時共用停車

  鼓勵並引導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盤活存量停車資源。推行錯時停車,鼓勵有條件的居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類建築共用利用停車泊位。實行錯時停車的,雙方應在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共用協議,公示泊位數量、停放區域、管理措施等資訊。允許個人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將個人所有停車設施錯時、短時出租、出借,並取得相應收益。

  七、開展重點地區停車綜合治理

  (一)把握綜合治理的重點

  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針對群眾反映強烈、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區域開展停車綜合治理。綜合治理要以規範停車秩序、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人居環境為指導思想,針對城市停車的主要問題,制定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明確治理目標和具體措施。

  近期,各地應儘快組織開展路內停車和居住區停車綜合治理。

  (二)違法停車綜合治理

  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執法部門,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機制,形成合力,以停車入位為目標,加強對違法停車的執法力度,對影響公共安全和造成道路交通嚴重擁堵的違法停車行為,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針對違法佔用人行道、自行車道的停車行為組織專項治理,將違法、違章停車情況突出的區域、路段列為治理重點,努力維護城市道路停車秩序。對道路停車拒付費、超出規定時間停車等行為進行糾正。

  加強機動車駕駛員的教育管理,提高駕駛員的綜合素質和入場停車的意識,做到依法停車、合規停車,自覺維護良好的停車秩序。研究實施違法停車取證權外判制度,賦予特許經營者等取證權利,利用多方力量協助執法部門開展工作。

  (三)居住區停車綜合治理

  以整頓停車秩序和消除安全隱患為重點,開展居住區停車治理。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停車服務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秩序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清理私設地樁地鎖、佔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車等現象,切實維護停車秩序。居住區停車綜合治理工作,可結合老舊居住區有機更新,同步進行。

  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和配合,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做好停車管理與規劃建設的統籌。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指導和協調力度,保障城市停車管理的規範有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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