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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給付金提高

  • 發佈時間:2015-09-21 02:34:29  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沙晚報訊(記者 肖娟)近日,保監會發佈《關於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於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保險金死亡給付總和不得超過20萬元;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給付總和不得超過50萬元。而目前保險業該限額為10萬元。

  保額提高因撫養成本提高

  記者從保監會官網上查詢了解到,該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提高至20萬元,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提高至50萬元。

  保監會為何要出臺此項規定?保監會答記者問時表示,2010年將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規定為10萬元,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子女撫養成本同步攀升,要求調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保監會徵求各方意見後,對限額進行了修訂。

  三種情況和醫療教育險不變

  雖然監管部門限定了保險額度,但以下3種情況可以不計算在限額內: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險費,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二是航意險死亡保險金額;三是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

  此外,《通知》限定的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這意味著家長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醫療險、教育金保障等不受影響。舉例來講,家長為其8歲的孩子購買保額30萬元的重疾險,如果該未成年子女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則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30萬元,與新規約定的20萬元限額並不衝突;但如果上述孩子因意外身故,按照現行規定保險公司僅賠付10萬元,執行新規後保險公司最多可賠付20萬元。

  監管層鼓勵家長多“自保”

  為避免家長重復投保,按照《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詢問並記錄家長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投保情況,包括本公司及其他公司參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的情況。如果已達到限額,保險公司不得超額投保;尚未達到限額的,可就差額部分進行投保。

  此外,《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應引導投保人樹立正確的投保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為未成年人購買切合實際的人身保險産品。可見,監管層注意到人們“優先保孩子而不保大人”的問題,鼓勵家長注重自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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