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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落視網膜,豈能因時效終止調查

  • 發佈時間:2015-09-19 02:30:5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即便不考慮毆打情人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問題,從黨紀政紀角度,鄭伯武如果“毆打情人”行為屬實,也是違紀行為,而對這類違紀行為的追究,現行黨紀政紀規定也並沒有“追究時效”一説。

  據報道,曾獲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模等多個榮譽頭銜的福州市永泰縣赤錫鄉派出所所長鄭伯武,近日被人舉報存在婚外情,並與情人在一次吵嘴中將其打得視網膜全脫落。據永泰縣公安局日前出具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鄭伯武涉嫌毆打他人一案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決定終止調查。

  雖然永泰縣公安局局長表示“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但仍須指出,針對鄭伯武涉嫌打人事件,永泰縣公安局目前所做的“已過追究時效”,可能並不合法。

  誠然,僅從一般行政案件角度,鄭伯武打人一案確實可能“已過追究時效”。如據舉報,鄭伯武毆打情人行為發生在“2012年11月4日”,距今已近3年。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但問題是,“鄭伯武涉嫌毆打他人”是否僅是一般“行政案件”?無論是從舉報人舉報,還是自身的口頭和書面供述來看,鄭伯武毆打他人造成“致左眼視網膜全脫落”,依據我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實際上已構成“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據《刑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我國《刑法》對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規定是:“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這種背景下,永泰縣公安局將原本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的刑事案件,降格為一般行政案件,進而強調“已過追究時效”,或有商榷之處。

  再者,退一步,即便不考慮毆打情人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問題,從黨紀政紀角度,身為人民警察的鄭伯武如果“毆打情人”行為屬實,也是違紀行為,而對這類違紀行為的追究,現行黨紀政紀規定也並沒有“追究時效”一説。

  擁有“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模”等榮譽頭銜,鄭伯武或許確實曾是名出色警察,對於這些業績,當然也應予以尊重,但這樣處理難免有“大事化小”之嫌。也正是因為鄭伯武的人民警察、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才更應對其嚴格要求,要求其帶頭守法,恪守“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的法治邊界。

  □楚一民(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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