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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上限調至50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9-18 03:31:13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實習記者 張茜嵐

  日前,保監會發文表示適當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障限額,將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調整提高至20萬元和50萬元。在保險專家看來,此舉有利於增強投保人替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産品的意識。此外,這也要求保險公司不斷健全完善對未成年人的投保、核保機制,規範經營行為,在防範道德風險的同時,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保險保障。

  此前額度僅5萬至10萬元

  據保監會最新披露的《中國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顯示,根據《民法通則》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界定,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提高至20萬元,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提高至50萬元。

  《通知》指出,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上限額執行。

  幾年前,投保人周某為14歲的女兒投保定期壽險一份,死亡保險金額為5萬元。事後被保險人周某女兒在非機動車道騎自行車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被保險人父母向保險公司索賠12.5萬元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核賠認為,根據當時《保險法》和有關監管規定,被保險人父母為未成年的女兒投保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10萬元。雙方因對賠償金額意見不一引起糾紛。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子女撫養成本同步攀升,此前10萬元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已遠遠不能滿足投保人對於未成年人身後的經濟補償,要求調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限額是為防範騙保

  事實上,為防範道德風險,保障未成年人成長安全,保監會曾于1999年規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但考慮到北京等地區生活水準相對較高,又于2002年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的身故保險金額上限提至10萬元。2011年,保監會再次做出修訂,規定上述四地保險公司對全國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額統一上調為10萬元。

  在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看來,對未成年人實施限額投保,主要是為了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以傷害未成年人為目的來騙取保險金。“此前就發生過一對夫婦為了謀取保險金將自己12歲的孩子謀殺這類悲劇,限額投保就是為了盡可能規避這類情況的發生。”王緒瑾分析稱。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陶存文也表示,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是人身保險險種,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感情上的需要。但由於此前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制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從而使得投保人所面臨的道德風險驟增,加大未成年人風險。現如今隨著貨幣貶值、物價上漲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以及法制的日益健全,上調保險金限額符合當下經濟發展形勢,而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未來也很有可能會繼續上調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

  三類保險一直不受限制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保險公司對未成年人給予50萬元保險金額限制並非簡單的“一刀切”。據《通知》內容顯示,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這三項不受限制。

  具體而言,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指的是對於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該項為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則是指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而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也就是説,未成年人乘坐飛機時購買的航空意外險保額不受50萬元死亡保額的限制,父母也可以適當購買保額較高的航意險,最高可以超過100萬元。

  “航意險或是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在理賠時可以明確認定為意外死亡,不存在道德風險一説,即由於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發生;而且對於航意險而言,同一投保人最多也只可以買10份。這也是為什麼這幾類保險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的原因。”陶存文分析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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