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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稅收協議雙向互惠

  • 發佈時間:2015-09-15 09:56:2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港澳臺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8月25日海協會和海基會領導人第十一次會談中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稅收協議)及協議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簽署兩岸稅收協議的現實意義是什麼?

  答:兩岸稅收協議的簽署,對於深化兩岸經貿合作具有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首先,兩岸稅收協議通過規定合理的協議稅率,為兩岸企業創造了優惠及具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同時通過明確稅收抵免規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復課稅現象,切實降低兩岸經貿往來中企業與個人的稅收負擔。其次,兩岸稅收協議有關“非歧視待遇”的規定有利於避免稅收歧視,公平稅收待遇,確保兩岸的投資者與對方當地居民享受無差別的稅收待遇。第三,兩岸稅收協議建立起了兩岸共同接受的稅務爭端協商解決程式,有利於解決稅務爭議,為兩岸投資者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救濟渠道。第四,兩岸稅收協議搭建了稅收合作平臺,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稅收秩序,消除潛在的稅收不公平現象。

  問:兩岸稅收協議的文本體例較常規稅收協定有所不同,是否會對協議的理解與執行造成影響?

  答:兩岸稅收協議是在海協會和海基會合作框架下達成的一項兩岸交流合作的重要成果,既參照稅收協定慣例,又充分考慮了兩岸特色。特色之一就是兩岸稅收協議的文本體例不同於常規稅收協定。兩岸稅收協議的文本包括正文《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及附件《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兩部分。正文為兩岸稅務領域加強合作與交流的原則性規定,附件則對各類所得的徵稅權劃分和協議稅率、消除雙重課稅方法、非歧視待遇、相互協商、資訊交換等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文本體例雖不同於常規稅收協定,但兩岸稅收協議基本涵蓋所有常規稅收協定要素,不會對協議的理解和執行造成影響。兩岸稅收協議將在雙方履行必要程式後生效執行。

  問:兩岸稅收協議規定了經第三地轉投資大陸臺商可以適用兩岸稅收協議規定,為何作此規定?

  答:經第三地轉投資大陸臺商可以適用兩岸稅收協議的規定、享受兩岸稅收協議待遇這種説明並不準確。兩岸稅收協議適用於海峽兩岸一方或雙方居民。居民應按兩岸各自稅務規定對居民的定義處理。同時,兩岸稅收協議規定,依第三方法律設立的任何實體,其實際管理機構在協議一方者,視為該一方的居民。協議還對“實際管理機構在協議一方”的幾種情況進行了明確的定義。

  對於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岸稅收協議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境外註冊而實際管理機構在大陸的企業,可以在台灣享受兩岸稅收協議的待遇。對於台灣,由於一些特定歷史原因,臺商投資大陸多采用通過第三地間接投資的方式。間接投資大陸的台灣企業中實際管理機構在台灣的,我們認為也應享受到兩岸稅收協議帶來的減輕稅收負擔、消除雙重徵稅、解決涉稅爭議等現實好處。

  兩岸稅收協議對居民進行補充定義,是在雙向互惠原則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兩岸經貿往來的現實情況和臺商利益關切的結果,將有利於促進和鼓勵兩岸間的投資活動與經濟交流。

  問:協議對各項所得徵稅許可權如何劃分?為兩岸投資者具體提供了哪些稅收優惠?

  答:兩岸稅收協議對兩岸居民取得來源於對方的各項所得都設置了較為優惠的稅率或免稅條件。以台灣居民企業從大陸取得各項所得為例,對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企業從大陸取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提所得稅率從10%分別降為5%、7%和7%;在台灣對台灣居民企業轉讓其在大陸一般公司(非不動産公司)的股權取得的財産收益課稅的情況下,大陸對該項收益不再重復徵稅;對兩岸海空運收入以及相關兩岸運輸附屬活動收入及利潤免稅;對營業利潤所得僅在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大陸才進行徵稅等等。

  兩岸稅收協議對於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産收益的規定也適用於台灣居民個人。同時,兩岸稅收協議對臺籍個人赴大陸工作取得勞務所得也有優惠規定,例如臺籍個人取得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僅在滿足固定處所標準或183天停留標準的情況下,才需要在大陸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再如臺籍個人取得受雇勞務所得,停留時間標準也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90天延長至183天等等。

  同樣,兩岸稅收協議是一個雙向互惠的協議,上述稅收優惠也適用於赴臺投資的大陸企業和赴臺工作的大陸個人。

  問:資訊交換一直是臺商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對此兩岸稅收協議有哪些特別規定?

  答:簽署兩岸稅收協議的目的是防範和消除重復徵稅,促進兩岸經貿往來更加緊密。資訊交換不溯及既往,所交換資訊不用於稅務以外用途是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執行稅收協定都遵循的一個慣例,也是大陸方面開展資訊交換的基本做法,在執行兩岸稅收協議時我們仍然會遵循這樣的做法。另外,兩岸稅收協議規定資訊交換僅限于專項資訊交換,不執行自動或自發性資訊交換。

  問:兩岸稅收協議還有哪些值得期待的規定?

  答:兩岸稅收協議建立起了兩岸相互協商機制和兩岸稅務交流合作機制。一方面,兩岸稅務部門可通過相互協商,具體解決兩岸投資者面臨的涉稅爭議,消除重復徵稅;另一方面,兩岸將通過開展人員互訪、進行培訓交流、舉辦學術論壇等多種方式,拓展與深化在稅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兩岸經貿往來創造公平、良好的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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