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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

  • 發佈時間:2015-09-11 05:19:4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韓秉志報道:日前,民政部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基本任職條件、負責人候選人産生辦法、負責人民主選舉程式以及負責人任職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規範和要求。

  《經濟日報》記者了解到,該辦法是與中辦、國辦印發的《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相銜接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辦法》明確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任職條件,並特別明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負責人作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日常事務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其基本素質和能力高低將直接影響脫鉤改革後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健康有序發展,為此,有必要明確其基本任職條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介紹説。

  脫鉤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基本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推薦。脫鉤後,原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人事管理職責被取消,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又該如何産生?針對這一問題,《辦法》明確了負責人候選人産生程式,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為確保脫鉤後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産生能夠切實體現廣大會員的意願,該辦法還對負責人民主選舉程式作了明確規定。

  參與文件起草的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社團管理一處處長高成運説:“脫鉤後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強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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