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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1000萬 獲賠50萬,合理嗎?

  • 發佈時間:2015-09-09 01:31:01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50萬”。

  相當於案件受理費的6倍,但僅是新浪訴鳳凰網盜播侵權索賠額1000萬的5%,而這已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被侵權但無法確認損失的最高賠償限額了。

  日前,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賽事直播視頻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一審宣判。

  朝陽法院認定,樂視、鳳凰網以合作方式轉播的行為,侵犯了新浪對涉案賽事畫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判決鳳凰網停止播放涉案中超賽事視頻、公開致歉,並賠償新浪經濟損失50萬。

  該判決有兩個看點值得關注:其一,法院首度判定賽事網路直播視頻構成“賽事畫面”作品;其二,雖然新浪起訴索賠高達千萬,但法院最終判賠額僅為50萬。

  那麼,賽事網路直播視頻構成“賽事畫面”作品,為什麼説是法院裁判的一種進步?而新浪索賠千萬為何又僅僅獲賠50萬呢?

  ——現 狀——

  賽事視頻是否構成作品存爭議

  如今,賽事轉播權利已經成為多數體育賽事組織最大的收入來源,以奧運會為例,其轉播費的收入佔賽事全部總收入的50%以上。

  而在國內,包括樂視、騰訊、搜狐等在內的主流視頻網站,每年對於商業體育賽事轉播的版權投入都以億元計算。

  但令人尷尬的是,雖然賽事轉播,尤其是賽事網路直播已經非常流行,但在司法環節,網路直播權益的認定及保護卻略顯滯後。

  倫敦奧運會期間,一家名叫“北京我愛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製作發佈安卓手機應用“電視粉”,安卓手機用戶下載安裝該客戶端後,可實時觀看由央視直播的倫敦奧運賽事節目,隨後,該公司被央視國際起訴至法院。

  但在該案的二審中,法院卻認為,CCTV5等涉案電視頻道轉播的體育競賽節目非以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為目標,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顯然,在此案中,法院認為,特定視頻是否構成作品,關鍵在於相關內容是否以在特定領域“展示美感為目標”,如果不以展示美感為目標,那麼,特定視頻將無法構成作品。言外之意,法院不認為賽事視頻是“創作”的結果。

  而在央視網訴暴風影音侵害錄音錄影製作者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攝製者在拍攝過程中並非處於主導地位,其對於比賽進程的控制、拍攝內容的選擇、解説內容的編排以及在機位設置、鏡頭選擇、編導參與等方面,能夠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選擇和表達非常有限,因此,由國際足聯拍攝、經央視製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盃”賽事電視節目所體現的獨創性,尚不足以達到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高度。

  簡單説,在此案中,法院雖然認為賽事視頻融入了攝製者的特定創作(解説、字幕、特寫、配樂)行為,但是,其創作上的“意志的選擇和表達”非常有限,其獨創性尚不能達到“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高度”。

  眾所週知,要想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爭議內容必須首先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對於賽事視頻能否構成作品,能否享受獨立完整的著作權權能,在過往的訴訟結果中,答案是模糊的,甚至是否定的。

  ——原 因——

  視頻作品認定需突破認知“短板”

  其實,按照前述兩案判決邏輯推理,對於手機用戶在街頭用手機拍攝記錄下來的突發事件的視頻,似乎都不屬於“作品”,因為它可能跟賽事視頻一樣,沒有“創作”,只是實時記錄,而如果記者或民眾用文字記錄下來,則會構成文字作品。

  而這顯然突破了大眾的普遍認知。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在認定“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時,陷入了“電影作品”創作目的、流程或手法的認知混淆。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只有視頻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且屬於“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時,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事實上,所有作品都是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再現或虛擬改造。而在電影作品創作中,導演創作或觀眾評判電影作品的好壞,很重要的一個標準是否“逼真”或“真實”。説白了,好的電影作品應該是對真實世界的記錄或再現,而非簡單的編造。

  回歸到賽事視頻來説,對於不在現場的觀眾來説,賽事視頻能讓他們産生“身臨其境”的感覺,再加上解説、剪輯,能讓觀眾看到很多現場觀眾無法看到或感知的內容,與此同時,賽事進程或結果的不可預知性,更是讓賽事本身充滿了“戲劇性”,也讓賽事視頻比普通作品更具有觀賞價值。

  更重要的是,所有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在沒有寫完或看完前,包括作者或讀者,都無從判斷作品的結局是什麼。從這個層面來説,賽事視頻實際上是賽事組織者搭臺、賽事運動員參與、攝製者實時剪輯編排,共同創作完成的作品。

  而對於普通視頻來説,拍攝者的角度不同,以及當時的自我反應不同,使得同一事件的視頻拍攝者都形成各具特色的視頻內容。所謂“各具特色”本身就是一種創作。

  正如我們無法否認命題作文下的每篇作文依舊是獨立的“作品”一樣,不論是賽事視頻,還是其他視頻,在其用視頻、語音記錄或拍攝下相應內容後,就已經完成了作品的創作。

  好在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賽事直播視頻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扭轉了此前的認知。

  朝陽法院認為,“對賽事錄製鏡頭的選擇、編排,形成可供觀賞的新的畫面,無疑是一種創作性勞動,且該創作性從不同的選擇、不同的製作,會産生不同的畫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獨創性。即賽事錄製形成的畫面,構成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作品”。

  ——追 問——

  索賠千萬僅獲判賠50萬少不少?

  在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賽事直播視頻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新浪起訴書中的索賠金額為1000萬,但最後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僅為50萬。

  之所以只有50萬,是因為50萬已經是著作權法中無法確認損失或非法獲利的最高賠償上限。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造成的“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標準來計算,當兩者都不能確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以新浪訴鳳凰網為例,新浪索賠1000萬,最終判賠50萬,判賠額僅為索賠額的5%,更重要的是,僅案件受理費用就高達8萬多,新浪就需要負擔4.5萬,如果扣除可能産生的律師費,新浪對賽事直播視頻進行維權,可能收益並不高。

  僅就個案來説,新浪獲得判賠額算比較高的了,在央視網訴北京我愛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盜播倫敦奧運賽事直播案中,央視僅獲得40萬賠償。

  而這其實也是制約著作權人主動或積極維權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維權時間、經濟成本高企,另一方面,維權收益並不高,其結果必然是放任或助長各類侵權盜版行為“愈演愈烈”。

  而造成著作權人獲賠額度不高的原因,究其根源還是在於作品或著作權的價值缺乏有效的評估方法,比如在類似盜播視頻案件中,是否類似新浪等權利人取得視頻直播授權的金額即可認定為其被盜播的損失額?或者類似央視、樂視、優酷等權利人授權他人轉播的合同金額,就是他人盜播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額?

  不過,可惜當時,這些在實踐中,均未有明確的標準或判例可參照。而在認定侵權人違法所得方面,更是難上加難。

  傳統的圖書侵權或盜版光碟侵權,其銷售額即可認定為違法所得,而在網路環境下,商業模式與傳統行業完全不同,大多數採取用戶觀看免費、廣告收費的模式,而對於特定作品或某場賽事直播視頻的廣告收入有多少,確實很難判斷。

  站在獲得視頻授權的視頻網站角度,一頭是視頻播放許可費用日益高漲,另一頭卻是競爭對手盜播賠償金額長期低位徘徊。

  或許,是時候明確視頻盜播賠償標準,提高違法盜播成本,否則,長此以往傷害的必將是最上游的各種視頻作品的創作者,並最終對整個視頻行業生態的創造性和積極性構成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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