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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學區房,孩子難上學

  • 發佈時間:2015-09-08 14:29:38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夏某為了孩子上小學,與楊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沒有約定楊某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戶口遷出,否則應向夏某支付違約金。簽約後夏某依約向楊某交納了購房款。後夏某發現該房屋的原産權人湯某在將房屋出售給楊某後一直未將戶口遷出。導致夏某不能順利遷戶、直接影響其孩子順利入學、現夏某諮詢能否以孩子上學落戶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訴請解除合同、退還已付錢款。

  解答:購買學區房的家長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有明確的“擇校”動機,交易價格也明顯高於同地段房齡、結構近似的其他商品房價格,但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動機不能想當然地等同於合同目的。換言之,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售房人負有限期遷戶的義務,遇有售房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遷出戶口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售房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但沒有明確約定“如售房人未能將房屋內全部原有戶籍遷出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使售房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遷戶,購房人也僅能依據合同約定向售房人主張違約賠償,而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訴請解除合同的要求將無法獲得支援。所以,現夏某諮詢不能以孩子上學落戶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訴請解除合同、退還已付錢款。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 律 咨 詢 找 榮 凱:0531—88812348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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