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9月實行 一級召回10工作日內完成
- 發佈時間:2015-09-08 07:26: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多年以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中,食品生産經營者總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上海早在9年前已出臺食品召回相關法規,此次全國性《辦法》的頒布,也將為上海的食品召回實踐進一步提供支援與依據。
一級召回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産經營;産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對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告知責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産經營者召回時限應當規範。一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産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佈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産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産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對不立即停止生産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等。同時,對不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産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還將被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的信用檔案裏。
上海實行食品召回已有9年經驗
事實上,上海是全國最早進行食品召回的省市之一。早在2006年8月,上海就開始實施《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當年11月就出現首次缺陷食品召回事件。當時,一家食品公司因生産經營的山楂、味皇杏脯、甘草桃肉三類食品被抽檢出糖精鈉和甜蜜素超標,於是立即將上述問題食品撤櫃,並依照法規召回上述缺陷食品1015公斤。去年的福喜事件中,企業也召回了所有問題食品共521.21噸全部實施無害化處理。
不過,從已召回的實際案例中,當年的法規還存在著難以定性什麼是不安全食品等問題,缺乏統一標準,在執行時容易遇到困惑。而且,食品保質期短、容易消耗,無法取得用戶資訊,給召回結果評估帶來了很大困難。另外,一些企業由於怕影響形象聲譽,對食品召回採取逃避和推辭的態度。新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則在三級召回時限等規定中將需要召回食品按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分類,明確了各種問題食品需要召回的時限,提高了可操作性。同時,明確了食品生産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有助於從法規層面強制問題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新聞晨報徐妍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