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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滴滴打車”運營被處罰 司機起訴返還罰金

  • 發佈時間:2015-09-06 16:3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9月6日電(記者 李婧)王先生在使用“滴滴打車”軟體從事計程車運營過程中被交通執法總隊行政處罰罰款1萬元,為此王先生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處罰罰金1萬元,並退還在使用軟體過程中交納的管理費用。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訴稱,“滴滴打車”係被告經營的手機軟體。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請,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上傳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資訊,在其軟體平臺上開通滴滴司機運營資質。2015年8月12日上午9時,原告使用“滴滴打車”軟體將乘客運送至歡樂谷景區地鐵站時被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檢查,因所駕駛車輛無計程車許可證件、收取了乘客通過微信支付的車費,而被認定實施了違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被罰款1萬元。

  原告認為,其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經營的打車軟體平臺上開通司機運營資質並向被告交納20%的管理費用,已經和被告形成合同關係。被告應了解相關道路交通運營的管理規定,因此,原告所繳納的罰款應由被告承擔。此外,因為被告未能盡到對原告管理的義務,其應退還原告其先前交納的管理費用。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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