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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與核準制

  • 發佈時間:2015-09-01 15:31:58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日報訊 事件: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讓更多的企業能夠通過A股市場融資,同時緩解股票發行“三高”(高價,高市盈率,高募資)現象,證監會提出將修改《證券法》,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

  證券發行註冊制: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資訊和資料公開,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證券管理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資訊和資料是否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不進行實質判斷。

  證券發行核準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對企業影響: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拒絕註冊,註冊制主張事後控制。

  對股民影響:在註冊制下,證券管理機構不評估公司品質,盈利性差的公司發行股票的可能性比核準制下更大,風險由股民自己把握;也不調控IPO節奏,股市大規模擴容將增加市場資金面壓力。在實行註冊制的美國,大量上市公司因為市值下降、破産、違法等原因而退市,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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