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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終審時已滿75周歲 最高法依法不適用死刑

  • 發佈時間:2015-08-27 17:59: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北京8月2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于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他當時74歲。今天,他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王倫業因在死刑復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典型意義,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體現了保障人權、寬嚴相濟,少用、慎用死刑的原則。

  王倫業死刑復核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水蛇”。據媒體報道,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出生在越南,30多歲時返回了中國,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被警方一舉抓獲,毒品被當場繳獲。二人被認定為主犯,2013年5月28日,被廣西防城港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其餘被王倫業雇傭參與走私販毒的王武等人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上訴後,2014年6月,廣西高院維持原判,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準。

  這樣一起毒品犯罪死刑復核案,在死刑復核階段出現轉機的機率非常小。而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卻發現,王倫業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均顯示他出生日期為1940年3月3日,他被抓時已年滿72歲,獲得死刑時74歲,死刑復核階段,王倫業到了75歲。律師正是以年齡為突破口。

  謝通祥:代理王倫業案件以後,我和另一辯護人謝修志多次當面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合議庭法官溝通,我們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死刑復核屬於審判程式,王倫業在死刑復核階段年滿75周歲屬於不適用死刑的法定情形。之後我們書面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書面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同時把我們的律師意見交給了最高檢察院死刑復核檢察廳,還書面要求最高檢察院依法監督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王倫業在走私共同犯罪中係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鋻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

  中國人民大學陳衛東教授分析,死刑復核程式在我國訴訟法中,是個特別的程式,雖然有行政審核色彩,但根本還是刑事訴訟程式:

  陳衛東:因為死刑案件一審、二審,它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那麼死刑復核程式對於死刑案件而言才是最終生效的裁定,所以在這個關口上,如果已滿75周歲,就依法應當作出改判的判決。從實體法也好,程式法也好,都是符合法定的精神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分析,最高法的判決體現了立法本意。

  趙秉志:不管你犯罪時是多大年齡,但是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出於我們傳統和現代文化,會給老年人可以説是一種人道關懷,只要不是特別特別嚴重的犯罪,給他們死刑之外的應有的懲罰,已經足以。他們所剩的生命時間也不多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判處他死刑,應該説是特殊人群嚴格控制死刑,這是一個鮮明的體現。

  對王倫業的改判是不是對這類罪犯的寬縱?趙秉志分析:

  趙秉志:這種網開一面並不是説法網開了,而是最嚴厲的懲罰免除了,而應有的刑事責任追究,其他的刑罰並沒有免除,因此並不是對他們的一種寬縱。

  王倫業死刑復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復核第一案,此案具有參考意義。

  趙秉志:對於特殊群體在適用死刑上首先禁止適用,包括未成年人,包括老年人,這是我們國家逐步限制、減少、全面廢止死刑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聯合國公約的一個倡導,也是很多國家在限制減少死刑的道路上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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