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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定為“同一供應商”嗎

  • 發佈時間:2015-08-26 10:43:2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

  某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中要求採購四項貨物,分別是電腦、印表機、錄影機和記錄儀。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中明確提出,“多家供應商參加投標,如其中兩家或兩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産品的,或是同一品牌、不同一型號産品的,應當按一個供應商認定。評審時,取其中通過資格審查後的報價最低一家為有效供應商;當報價相同時,則以技術標最優一家為有效供應商;均相同時,由評標委員會集體決定。”

  項目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有三家投標人所投的電腦、印表機均為相同的品牌,其餘兩項貨物為不同的品牌。同時,三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表均顯示,電腦和印表機兩項貨物的投標金額佔到項目總報價的78%以上。對於這一情況,評標委員會認為雖然三家投標人的其中兩項貨物是相同的品牌,但並非所有的貨物都是相同的品牌,不宜全部按照“同一品牌”認定。因此,三家投標人都是有效供應商。

  該項目評標結果公佈後,有投標人提出質疑認為,中標價格相當不合理,遠遠超出了市場價格,項目存在串通投標的可能。相關部門在處理質疑時並未發現投標人有明顯的串通行為,但對於“評標委員會認為雖然三家投標人的其中兩項貨物是相同的品牌,但並非所有的貨物都是相同的品牌,不宜全部按照‘同一品牌’認定”的結論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意見是同意評標委員會的結論,認為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必須在所有貨物均為同一品牌的情況,才能適用“同一品牌”的規定來認定有效供應商。另外一種意見則認為電腦和印表機是該項目的兩項重要貨物,投標報價佔比超過了總價的78%,在該項目的投標報價中佔絕對控制的地位。而不同投標人的這兩項重要貨物為同一品牌,就達到與所有貨物的都是同一品牌的效果——控制了採購項目的投標。因此,應當按照“同一品牌”的規定來認定有效供應商。

  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當一個項目需要採購多項貨物時,如何適用“同一品牌”規定來認定有效供應商?

  一、同一品牌(含不同一型號)産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

  在政府採購實務操作中,關於多家供應商提供同一品牌産品的處理,遵循財政部給河北省財政廳的《關於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製造商的産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財辦庫〔2003〕38號)中的規定,即政府採購的競爭是指符合採購人採購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産製造商之間的競爭,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産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

  值得關注的是,在執行前述規定的過程中,有些地方發現,多家供應商提供同一品牌不同型號的産品投標,也明顯存在非實質性競爭的情況。如報價基本相同,綜合評分基本相同,這些項目的資金節約率都比較低,有串通報價投標的重大嫌疑。為了鼓勵不同品牌之間的競爭,許多地方的採購文件又進一步明確了“同一品牌不同一型號産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的原則,並具體規定了選擇其中一家投標人參與競爭的方法。

  二、非單一貨物採購的項目,多家供應商提供的重要貨物為同一品牌的,應當按照一個供應商認定。

  本項目招標文件僅規定了兩家或兩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産品的,或是同一品牌、不同一型號産品的,應當按一個供應商認定。但在具體採購項目中,當一個項目需要採購多項貨物時,如果多家供應商提供的多項貨物中只有部分是同一品牌,是否應當按照按一個供應商認定,這是實務操作中經常遇到的另一個問題。

  對此,筆者認為,財辦庫〔2003〕38號復函中“政府採購的競爭是指符合採購人採購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産製造商之間的競爭,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産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的規定,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指導性意見,即鼓勵不同品牌産品的競爭,防止同一品牌産品參加採購活動導致競爭不足或沒有形成實質性競爭而影響採購結果,從而與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的“公平競爭原則”不符的情形。

  在本項目中,雖然三家投標人提供的貨物只有電腦和印表機兩項貨物是同一品牌,但這兩項貨物是本項目的核心和重要貨物,此兩項貨物的投標報價佔到了總報價的78%以上,控制著整個項目的投標報價。三家投標人的核心和重要貨物為同一品牌時,實質上並沒形成競爭,反而是由該品牌自己控制著三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標結果公佈後,有投標人質疑本項目中標價格遠遠超出市場價格,也間接説明瞭其中存在控制投標報價的嫌疑。

  三、採購文件應當明確哪些貨物為重要貨物,以便供應商作出響應。

  雖然,本項目最終以三家投標人提供的重要貨物為同一品牌貨物,應當按照一個投標人認定來解決了爭議和處理了投標人提出的質疑,但投標文件對此未作出明確規定也是一個缺陷。

  由於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哪些貨物為重要貨物,給供應商響應投標帶來了困惑,進而以同一品牌貨物來參加投標。同時,在評標階段和質疑處理階段也存在是否應當按照一個供應商來認定的爭議,給評標和質疑處理帶來困難。因此,在涉及多項貨物採購的項目中,對於多家供應商提供同一品牌産品的處理,還需要在採購文件中加以明確哪些是重要貨物。如果多家供應商提供的這些貨物為同一品牌的産品,應按照一個供應商來認定處理;而多家供應商提供的非重要産品是同一品牌的,則不按照“同一品牌”的規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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