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保費墊付是推進農業保險當務之急
- 發佈時間:2015-08-26 06:28:14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目前正值農業保險承保秋季作物的關鍵時期,但不少地區普遍遇到墊交保費的困擾。這已成為廣泛推進農業保險過程中,經營者遇到的一大障礙。
從農戶手裏收繳保費難,是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目前佔70%以上的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的農戶承保,費時費事,難以收集。在重視農業保險的地方,或者保險公司宣傳和工作力度比較大的地方,墊交保費情況比較突出。有的是由村委會墊交,有的是由種田大戶墊交,還有的是由一些龍頭企業或者生産資料公司墊交。不管由誰墊交,在法律上都是允許的。因為墊交人就是投保人,只要被保險農戶知情並認可,就沒有問題。但如果不知情而且沒有認可,在法律上就有瑕疵,因為投保人(墊交人)沒有保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便要看後期的理賠如何處理。
有幾種情形:第一,由第三方墊交保費,但被保險農戶知情並認可。合同生效後,發生合同範圍內的災損,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給受災農戶,農戶可以將先前墊付的保費還給墊付人,這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由第三方墊交保費,但被保險農戶不知情也未認可。發生災損後,保險公司把賠款支付給保費墊付人,墊付人也並不發還被保險農戶,這就侵犯了被保險農戶的利益。
第三,第三方墊付保費之後,沒有發生合同範圍內的災害損失,保險公司依照與墊付人的事先約定,通過製造假賠案的方式,將“賠款”支付給保費墊付人。這種非真實理賠有虛假理賠和套取財政補貼之嫌。
第四,保險人與鄉村幹部合謀,以本村部分或全部農戶的名義,繕制農作物投保清冊,偽造農戶簽名,訂立農業保險合同。由鄉村幹部墊交農戶應該繳納的那部分保費,訂立農戶不知情的虛假保險合同。當保險公司從各級政府財政拿到相應保費補貼之後,退回鄉村幹部墊交的保費,並由合同雙方分享財政支付的保費補貼款。這種情況構成了套取財政補貼和貪污保險費的刑事犯罪。
如何解決各地普遍遇到的保費墊付問題,是推進農業保險的當務之急。依筆者之見:
一是根據《保險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兩個人,因此,由第三方墊交農業保險保費或者代繳保費都是合法的,只要是被保險農戶知情並同意,就應當認為該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
二是墊交的保險費只要徵得墊交人同意,墊交款事後歸還不歸還給墊交人,都只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事,不影響農業保險合同的效力。
三是墊交保費並且保險合同生效之後,不發生合同約定的災害損失,無論保費墊交人還是被保險農戶(被墊交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請求保費返還或以虛假賠案的方式獲得保險賠款,以填補墊交費用成本。但合同約定的無賠款保費優待和減免,是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問題是農業保險因為有政府財政的保費補貼,單給農戶“保費優待或減免”,值得討論,因為有“返還農戶保費,套取財政補貼”之嫌。所以,正確無誤的條款設計應該是在明顯的保費較高而賠付率偏低的條件下,以次年保費整體降低更為妥當。
四是在墊交保費的條件下,發生賠案,保險人為彌補保費墊交人的成本,對於其自營耕地部分,適當多給一些賠款,可視作通融賠款(嚴格來講這樣操作並不合理)。被墊交人(被保險人)耕地上的作物損失,也應當以實際損失理賠,理賠款也應歸被保險農戶,如果被保險農戶自願並確認由保費墊交人領受賠款,視為合法。
五是存在土地流轉或耕地委託管理的情況下,土地轉入人或者受託人墊交保費後,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方式,經土地承包權人同意後,由保費墊交人獲取保險賠款。這屬於正常的保險賠款權益的合法轉讓。但無發生災害時,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墊交保費的返還。
(作者係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係教授、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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