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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擬對地方金融立法規範

  • 發佈時間:2015-08-25 13:29:22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濟南8月23日訊(記者 張頔) 2013年8月,我省全面啟動金融改革,兩年之內地方金融的發展受益良多。8月21日記者從省金融辦獲悉,《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已發佈草案徵求意見稿,我省對地方金融的立法規範也將儘快落地。

  《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在省法制辦和省金融辦網站都已發佈,兩部門將於2015年9月上旬在濟南市就此舉行立法聽證會。立法聽證內容為:“意見稿第三十五條關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相關地方金融活動,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是否可行?”

  省金融辦主任李永健此前表示,山東省正在積極進行各項金融改革試點,準備做專門工作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但是尚缺乏法律支援。地方金融條例的制定,可以解決金融改革過程中缺少法律支援的問題,逐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機制,努力構建縱橫協調、全面覆蓋、運轉高效的區域金融運作監管體系。“深入調研論證,加快推進地方金融立法”被列入省金融辦2015年的重點工作。

  意見稿中提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權益交易、大宗商品非標準化衍生品交易、信用互助、民間融資、典當、融資租賃等地方金融活動和政府組織實施的金融服務、金融監管活動,適用本條例。這些方面基本使山東省地方金融改革兩年來所開展的工作得以立法規範。

  目前山東省17市137縣區已全部設置了地方金融監管局,意見稿提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7項經營活動的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取得相關業務許可。

  這7項經營活動為:利用非社會公眾存款性質資金,向客戶發放貸款,或開展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的;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面向社會公眾,以資訊仲介或資訊平臺方式,提供資金供需資訊,或者提供相關資金融通配套服務的;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互助的;從事權益類品種交易的;從事金融不良資産批量轉讓業務的;從事大宗商品非標準化衍生品交易的。

  意見稿還提出,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或其他組織、個人不具備條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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