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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進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

  • 發佈時間:2015-08-22 02:29:58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省農業廳政策法規處

  産權制度是一項基礎性的經濟制度。在我國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新階段,推進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構建農村要素資源配置的重要平臺,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深化農村産權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文立足湖北省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的改革實踐,總結國內外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通過分析湖北省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中存在的制約因素,對推動我國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提出了對策建議。

  湖北省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的經驗與制約因素分析

  湖北省在推進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的實踐中,始終堅持政府推動、法制引領、産權明晰、交易規範的總體原則,積極探索構建多層次、廣覆蓋、多功能、優服務的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平臺。一是建設鄉鎮基層農村産權交易服務平臺;二是建設市縣級農村綜合産權交易平臺;三是建設立足湖北、輻射中南、面向全國的高層次、多功能、廣覆蓋的武漢農村綜合産權交易所;四是建設武漢“8+1”城市圈聯網對接的農村綜合産權交易平臺。

  通過對湖北省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現狀分析,發現在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有序推進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約因素。(1)農村産權歸屬尚不清晰,尤其是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化改革還剛剛起步;(2)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的定位不一,産權交易市場資源重組、科學設置的問題有待研究;(3)農村産權流動和抵押等法律界定受限;(4)農村産權交易仲介服務等不健全;(5)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間的協調機制未建立;(6)功能拓展、聯網對接及配套服務有待健全;(7)農村産權抵押融資尚未實現根本性突破,産權融資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8)農村産權交易的風險及糾紛調解機制尚未完成建立;(9)農村産權交易的活躍度不夠,産權交易的資本化高端市場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10)農村産權保護不充分,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

  國內外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的經驗與啟示

  我國農村産權是以農村土地為基礎,以農地經營為核心。其特有的“土地所有權——家庭承包權——農地經營權”的權利結構模式以及普遍性的權屬不清的問題,在其他國家較為少見,決定了我國農村産權市場建設內含諸多中國元素,沒有現成的經驗借鑒。

  從國內層面看,經過近幾年來的有益探索,目前國內武漢、成都、上海、北京、杭州模式已初具雛形,具有一定的特色,為構建我國農村産權交易市場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啟示:(1)以確權確地確股為前提,明晰農村産權交易的基礎;(2)注重搭建省市縣鄉四級服務平臺,促進農村産權交易的流轉順暢;(3)完善規範交易規則,擴展産權服務功能;(4)延伸配套服務,創造農地等産權資本化條件;(5)強化政府監管,降低交易風險。

  從國外層面看,雖然不同國家的土地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但對土地等産權的法律界定和流轉交易卻是一致的。從世界範圍看,現代農業替代傳統農業是一種不可阻擋的趨勢,規模經營是這種趨勢的外在表現,土地的流轉和聚集,使得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客觀上需要一個有效的市場來高效地實現這種轉變,實現其農村産權的價格發現。在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的國家,並未出現如我國這般由各級政府大力主導的市場和市場平臺建設,但其流轉交易卻保持著有序和高效。國外的經驗給我國的啟示可歸納為:法律的完備、政策的促導、産權的清晰、仲介的發達、利益的保護。這也成為我國未來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方向。

  推動我國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法制保障,構建農村産權法律制度體系

  根據我國農村産權流轉的現狀,結合現行的相關法律,對《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確立農村産權的行使主體、程式、條件、監管及責任制度,並通過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確保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在法律層面的可操作性。

  (二)強化政府推動,加大政策支援

  一是根據各省市實際,制定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綱要;二是保障交易市場建設的財政預算經費投入,支援改善産權市場基礎設施及軟硬環境條件;三是確定市場強制交易品種的範圍。強制通過市場平臺的交易品種要有所控制,主要為集體“三資”類産權、改變土地用途的産權。四是制定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三)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的農村綜合産權交易市場體系

  國家層面,重點建立健全高層次、多功能、廣覆蓋的全國聯網的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體系。地方層面,以省市為單位,構建以鄉鎮基礎服務平臺為支撐、以縣市交易平臺為基礎、以省級區域性農村綜合産權交易所為龍頭、統一聯網的農村綜合産權交易市場體系。

  (四)明確功能定位,統一建設規範

  在農村綜合産權交易市場建設中,要儘快完善交易品種、模式和規則,重點明確開展農村産權交易的政策諮詢、資訊發佈、價格發現、資源配置、投融資服務等配套服務。

  (五)明晰産權主體,確立交易基礎

  首要的是全面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健全完善土地等經營權證和經營權流轉證“兩證”制度,建立農村産權數據庫。

  (六)積極探索農村産權制度市場化改革一是大力推廣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機動地、“四荒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入市交易。三是探索推進徵地制度改革。重點是兩項改革:①農民土地“徵用”向“徵購”轉變,改變政府低價徵用、高價出售、變相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②讓農民分享土地徵購後的大部分收入,原則上不能低於60%。

  (七)強化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體系的配套支撐

  1.建立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監管體系。如省級成立全省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市縣也相應成立本級監管機構。農村産權監管委負責統籌規劃,實施市場建設和交易活動監管。

  2.拓展完善農村産權功能體系。除農村土地經營權交易、招拍挂外,還可拓展更多交易品種範圍。如基礎設施招標、公共物品採購、“農業訂單”(類似農産品期貨)、農産品現貨、農業生産資料、農業勞動力轉移用工、就業等。

  3.建立農村産權交易資訊服務體系。探索農村産權交易的資訊服務模式及資訊公開模式。推進農村土地産權交易市場門戶網站和交易平臺建設,逐步實現申請、競價報名、網上掛牌、線上競拍、中標公示等全流程線上交易。

  4.建立農村資産評估體系。會同金融機構與評估機構,探索農村資産資源評估辦法、標準,設立準入門檻,建立農村産權評估機構庫。實施農村資産評估師認證制度,建立多層次、全覆蓋、專業、規範的涉農資産評估體系。

  5.建立農村産權融資體系。要創新服務方式,在農村産權交易中心設立金融服務窗口,支援農村多種形式産權抵押融資。建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政府財政貼息、政策性農業擔保公司低費用擔保的風險共擔機制。

  6.健全農村産權糾紛調處體系。進一步健全“鄉村調解、縣級仲裁、司法保障”的糾紛調處機制。

  7.構建新型農村治理體系。創新農村基層治理模式,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公司等經濟組織,與村“兩委”行政組織分離,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八)完善農村産權交易風險防範機制

  1.建立規範的農村土地等産權流轉監管機制。重點是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準入、退出、監管和風險保障金制度。

  2.健全農村産權抵押風險防範和補償機制。探索成立政府牽頭,銀行、農企、信用擔保機構等多方出資組建的農業擔保公司,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和反擔保。積極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覆蓋範圍。(執筆:肖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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