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貸也可用公積金還了
- 發佈時間:2015-08-21 07:33:33 來源:新華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昨日從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獲悉,9月1日起,不涉及公積金的純商業性住房貸款也可支取公積金償還了。而之前,只有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商貸組合貸款才能辦理公積金支取還貸業務。
在省級機關工作的張女士8年前貸款買房,因公積金貸款需樓盤封頂後才下款,開發商為快速回籠資金,當時只允許購房人辦理商貸,這些年,張女士每個月背負5000多元的商貸還款壓力,與此同時,她賬戶內繳存的公積金卻一直“沉睡”。根據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新出臺的《支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9月1日起,像張女士這樣在資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職工,便可以申請支取公積金償還商貸。
如果購房人辦理的是公積金、商貸組合貸款,經過幾年還款後,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部分已經還清,商貸還沒有還清,9月1日起也可申請公積金還商貸。據介紹,可支取公積金償還商貸的房屋為:職工購買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普通住房。辦公用房、商業性用房、別墅和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産權)以及非國有土地性質的房屋,則不適用本辦法。申請償還商貸時,借款人或配偶須無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匯繳情況正常,還貸信用良好。
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支取還商貸採取報銷制,首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償還商貸的,須實際還貸滿1年(含)以上,以後每次申請須距上次申請滿1年(含)以上時間。借款人和配偶申請支取的總額,不超過上次支取當月至本次申請上月實際的還款額。借款人及配偶方均在資金中心繳存的,按先借款人後配偶方順序支取公積金(住房補貼)。
對於借款人在資金中心繳存,配偶方在非資金中心繳存的,配偶方已辦理公積金(住房補貼)逐月償還商貸的,則應先扣除配偶方公積金(住房補貼),再支取借款人公積金(住房補貼);配偶方未辦理公積金(住房補貼)逐月償還商貸的,則先支取借款人公積金(住房補貼),再支取配偶方公積金(住房補貼)。
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未繳存公積金(住房補貼)的,須提供未繳存證明材料,方可支取繳存方公積金(住房補貼)。辦理地點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6號蘇興大廈一樓資金中心服務大廳。
(汪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