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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放貸業務擬實行許可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8-13 04:33:3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8月12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2日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和《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及説明全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將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除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放貸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源頭管理,並明確:融資擔保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將由監管部門繳回其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指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據了解,近年來我國信貸市場飛速發展,各類非存款類貸款組織活躍在小微企業、“三農”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務領域,成為傳統金融機構貸款業之外的一支重要信貸力量。但與此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監管,大量機構組織以投資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等名義經營放貸業務,非法集資案件頻發。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指出,為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經營行為,公平保護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機構組織在申辦經營放貸業務許可時,須先向工商部門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經營非存款類放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不低於500萬元的註冊資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獲得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主要運用自有資金或發行債券,也可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産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設立與終止方面,《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經營放貸業務的,應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並由銀監會制定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

  同時,為促進融資擔保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法制辦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提交的送審稿基礎上,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發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據悉,我國融資擔保業近年來發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全國共有融資擔保公司2898家,在保餘額2.74萬億元。《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源頭管理。該意見稿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

  《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指出,融資擔保公司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在融資擔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具有良好信用記錄,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根據該意見稿,融資擔保公司須對擔保責任和資産實行風險分類管理,融資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的10倍,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據悉,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2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郵寄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就以上兩個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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