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01日 星期一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戀愛時買房只留男方名字 離婚時女方才知沒份

  • 發佈時間:2015-08-09 15:10:00  來源:重慶晚報  作者:唐中明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戀愛時買房只留男方名字 離婚時女方才知沒她的份

  重慶晚報訊 戀愛期間,男方花錢買下一套房産。當夫妻倆離婚時,女方才發現:房産成了男方個人婚前財産,也就是説女方沒份。女方為此上法庭打官司,聲稱當初付首付款“也有我的份”,且根本不知道房子沒自己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男方返還首付款。

  據了解,原告小靜與被告小勇,于2007年左右確立戀愛關係。小勇於2009年11月在渝北區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房價為23萬餘元,首付款為7.9萬餘元。

  2011年2月,甜蜜情人節那天,小勇和小靜結婚了,然而兩人婚後並不甜蜜。2013年1月7日,小靜就與小勇離婚糾紛一案,向九龍坡區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並分割房産。這時,小靜才知道房子只有小勇一個人的名字。小靜在該案中的一項訴訟請求為:要求小勇給付自己婚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5.9萬元。

  九龍坡區法院作出判決:位於渝北區的房屋因是婚前財産歸小勇所有,該判決以該5.9萬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或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不予處理,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另案主張權利。

  2014年3月,小靜將小勇告到渝北區法院,請求判令小勇返還首付款5.9萬元。小勇辯稱,這5.9萬元,是他父親存入小靜銀行卡內轉給開發商的。

  法院查明,首付房款中有5.9萬元,確係原告小靜用其銀行卡以刷卡消費方式轉入開發商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小勇主張5.9萬元是其父親從銀行取款後存入小靜賬戶,其舉示的徵地補償款發放表及銀行取款憑證,只能證明其有相應資金及資金來源,不能證明將該資金存入小靜賬戶中。

  法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小勇在與小靜戀愛期間取得了小靜的銀行存款5.9萬元,雙方間沒有借款或贈予協議,小勇取得該款沒有合法根據,造成了小靜損失,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將該款返還給小靜。

  渝北區法院據此判決,小勇返還小靜不當得利5.9萬元。市一中院最終維持一審判決。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