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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助P2P去擔保化

  • 發佈時間:2015-08-08 09:29:28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記者 金小茜)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業界專家認為,規定明確了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將從法律層面推進P2P網貸行業去擔保化。

  根據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貸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規定對於P2P網貸行業爭論已久的去擔保化問題從法律上給出了明確定位,即認同了P2P平臺作為資訊仲介的本質定位。”網貸之家CEO石鵬峰説,而對於平臺以各種形式宣稱承諾墊付的,法律均對出借人要求平臺履行擔保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援。

  金信網創始人、首席運營官安丹方表示,在我國,P2P行業在起步階段時,網貸平臺為讓投資人建立信任感選擇兜底、擔保,誤導了投資者,也導致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規定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擔保條款可成為維權依據,加強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將推進平臺去擔保化,P2P網貸平臺考慮到風險問題,未來會在産品宣傳方面進行調整,避免誇大宣傳、惡性競爭,有利於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利率24%和36%兩個分界點,安丹方認為,這將促進P2P網貸行業利率市場化,規範P2P網貸行業中利率畸高(超過36%)交易。

  安丹方建議,P2P網貸平臺要加大對借款人資訊的披露,如果未來徵信體系可以完善,能出具類似美國借款人的信用評分,投資人才能通過平臺的風控及資訊描述做出投資判斷,這樣P2P網貸平臺才能回歸其仲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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