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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超標37元”還應處分誰

  • 發佈時間:2015-08-05 03:33:40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襄陽市襄州區發改局黨組副書記張禮安,是名科級幹部,按規定,他因公出差,只能乘坐動車二等座。但去年10月,他去武漢參加培訓,往返乘坐的都是一等座,共花費了224元,超標37元並全部報銷,被襄陽市紀委監察局查處,給予黨內警告處分(8月4日新華社電)。

  外出公幹,因為坐動車超標37元,就受個黨內警告處分,不光張禮安自己,恐怕別人也會為他覺得不值。但這恰恰説明,公款姓公,只要私用私享,不管多少,都觸犯了黨紀,應該被查處。試想,如果只要有人公款消費“超標37元”,就會被查處,那些動輒私用、超用、濫用公款數以千計或萬計的官員,豈不是要驚出一身冷汗。但仔細看了新聞,我又覺得,這恐怕只會成為一個孤例。

  張禮安超標乘車並報銷,是被人舉報才遭到查處的。如果沒人舉報,這事豈不是要不了了之?再説了,能違規報銷,難道只是他一人的錯、只應處分他一人?恐怕不能。出差車費該報多少,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寫得明明白白,作為黨組副書記的張禮安應該知道,那個大筆一揮寫下“同意報銷”的人更應該知道;就算他倆都不知道,財務人員則必須知道。如此説來,“乘車超標37元”案中,至少有三人違規,不能只處分張禮安一人。

  但凡是違規報銷,即使是“一把手”,也不可能一手包辦,而是要經過多個環節、多道手續。一些違規報銷之所以能得逞,就在於一個環節失守,所有環節都失守。各居其位,自當各司其職,不然,出事了,就當各擔其責、各受其罰。如果張禮安想超標報銷,“一把手”不簽字,或者“一把手”簽字了而財務不同意,那他就報不成———這才是我們所樂見的,才可能就算沒人舉報,“乘車超標37元”這樣的“小事”也會被及時發現並制止,才有可能真正嚇住那些“自由”慣了的人,主動適應從嚴治黨的“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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