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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中的立法完善

  • 發佈時間:2015-08-04 11:09:01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環保稅法)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和內容,併為進一步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研究基礎。環保稅法在實現制度突破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爭議和問題,需要在後續立法過程中加以規範和完善。

  環保稅法的主要改革內容

  作為排污費改稅的結果,環保稅法總體上吸收借鑒了排污費的制度規定,但也在部分制度規定上進行了改革和創新。

  首次確定了稅種的立法宗旨。對比現行18個稅種的稅收法律和暫行條例的規定看,環保稅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這屬於稅收立法中首次明確稅種的立法宗旨,是稅收法治建設中的突破,併為今後其他稅種在立法中明確立法目的提供了範例。

  部分調整了徵收範圍。環保稅法總體上平移了排污費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工業噪聲徵收範圍。對於其他污染物,沒有將危險廢物納入徵收範圍,但對排污費停徵的工業固體廢物恢復了徵收。同時,還明確了對建築施工的徵收,並通過“其他污染物”的規定為後續擴大徵收範圍保留了法律依據。

  適度提高了稅率水準。相對於2014年排污費制度改革後對大氣和水的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提高1倍的調整,環保稅法則是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率水準都提高1倍。同時,允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對單項超標排放(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和同時兩項超標排放分別設計了2倍和3倍計徵的加倍徵收制度。總體上,環保稅在排污費徵收標準基礎上稅率水準有所提高。

  細化了優惠政策規定。除了對農業生産排放、流動污染源排放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達標排放污染物給予免稅政策外,對在污染物排放標準(低於50%)和總量控制指標上都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由地方給予了減半徵收的規定,還規定了國務院根據特殊需要制定優惠政策的例外情況。

  創新了徵管模式和方式。基於環保稅徵收管理上的特殊性和環保部門協作徵管的需要,環保稅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部門合作徵管的特有模式。同時,按照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的方式,也有助於降低徵納成本、提高徵管效率。

  環保稅法的爭議和問題

  結合環保稅的開徵目的、制度設計要求,以及社會上對徵求意見稿的討論意見看,環保稅法中存在的爭議和問題主要為:

  徵收範圍相對偏窄。有觀點認為,環保稅法的徵收範圍只限于應稅污染物,與其要體現的“環境保護”目標不符,未能將污染物排放之外的生態環境破壞等行為也納入到徵收範圍,主要表現為未能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徵收。

  法定稅率水準提高不足。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環保稅法定稅率水準只是在2003年排污費徵收標準上提高1倍,工業固體廢物和噪聲的稅率保持不變,未能根據國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大調控力度,進而激勵納稅人進行污染減排。而允許地方自行適度提高稅率水準的規定,由於各地在環境保護需求上的差異,部分地區可能不提高稅率水準,使得其難以實現預期目的,並可能造成地區間的污染轉移。

  部分優惠政策有待優化。城鎮污水處理廠目前已經成為廢水排放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來源,給予其達標排放的免稅政策,可避免環保稅開徵過多增加污水處理廠的負擔,但不符合“污染者付費”和總量徵收的環保稅徵收要求,不利於激勵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染減排,也造成了與其他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

  部分規定有待規範和完善。環保稅法中還有部分不合理和規範的規定內容。例如,建築施工噪聲未能以超標排放的思路進行設計,而是按建築面積全面徵收,未考慮不同建築施工的差異和造成不公平。同時,法中還存在著對地方的授權規定過多的情況。

  進一步完善環保稅法的建議

  為有效推進和保障環境保護稅的順利實施,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環保稅法的相關規定。

  適時擴大徵收範圍。對於二氧化碳排放,即使目前環保稅法中還不能將其納入徵收範圍進行徵收,但可以在環保稅法中設置保留對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相關規定,為未來適時徵收碳稅奠定法律依據。同時,環保稅法還應適時將排污費制度已經成熟的部分新污染物排放,如揮發性有機物等納入徵收範圍。

  逐步提高法定稅率水準。環保稅法保持稅費改革前後總體稅負基本不變的做法,有利於平穩出臺稅法和避免企業負擔增多。但為加大環保稅調控力度,稅開徵後應在一定時期內逐步提高法定稅率水準,統一提高全國範圍的稅率水準下限,減少地區間的稅率水準差異。

  優化相關優惠政策。污水處理廠的達標排放免稅政策應設置一定的優惠期限,在到期後不再給予免稅,而是與其他納稅人統一適用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雙達標的減半徵收政策。

  規範相關政策規定。建築施工噪聲應基於超標噪聲的設計思想,按照不同建築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噪聲污染的影響結果等差異設置差別稅額,再按照建築面積進行徵收。

  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環保稅法中部分規定的實施,還需要有相應配套制度措施才能實現。包括合理確定污染排放標準和總量排放限額,保證加倍徵收制度和達標排放的減免稅優惠的政策效果;建立良好的稅務與環保間資訊共用和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便捷高效、公平公正的非重點監控納稅人核定辦法,提高徵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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